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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的法治要求:海环法修订视角下的实证解读

2018-01-30,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生态

,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自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后,国家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一直大力推动法治海洋建设。而随着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的纳入,“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换言之,就是要“强调自然—社会(人类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和生态价值”,[1]将海洋生态保护理念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依托,实现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这不仅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加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法背景

1992年,《里约宣言》和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可持续”的社会发展观。随后,我国1994年审议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立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保持与之相适应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基础”,表现出我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可。其中,《里约宣言》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作为其积极追求实现的最基本的目的之一”。[2]与之相呼应,我国于1999年对1982年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海洋环境保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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