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自白自愿性审查程序
2018-01-30,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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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从而登上了司法改革的历史舞台。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了实践试点阶段。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如火如荼的讨论,其制度的内涵渐渐被廓清: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所谓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对于可能刑罚的概括意思表示,从宽则是指刑罚实体从宽和诉讼程序从宽。[1]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认罪认罚的基本范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等方面,但对于审判阶段的相关制度的讨论还不够深入、系统,本文拟对审判阶段的自白自愿性审查程序进行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自白自愿性审查程序的概念与内涵
根据《两高三部办法》第15条:“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必须牢记审判中的审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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