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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在困难和挑战中稳步前进

2018-01-29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链条

我国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以来,总体上发展平稳,对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效果显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没有现成的道路可循,对于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必须要正视和重视。

一、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难点

金融业营改增以前,中国的营改增从“点”到“线”进行了四年多的试点,这为金融业营改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很好的氛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如此,金融业营改增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困难,无论在税制设计上还是征收管理上均具一定难度。概括起来,金融业营改增的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利息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之后,由于金融服務需征收6%的增值税,所以作为传统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也随之要征收6%的增值税,但贷款人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这显然会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由于贷款利息所涉及的增值税无法通过增值税的链条传导至贷款人,所以其中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权人承担,造成税款沉淀。

目前,为了维持经济稳定,金融监管不允许金融机构随意调整价格,因此,实际上税款难以转嫁至贷款人,而是由金融机构承担,显然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但国内一些传统制造业正处于转型中,经济运行具有一定困难,不宜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所以无论从市场的接受能力看,还是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看,均不宜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而税金假设由贷款人负担却无法抵扣,则显然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即使没有金融监管,利息的增值税可由金融机构通过价税联动转嫁给债务人,也未必能转嫁成功,因为我国已经过了高融资成本的时代,目前产业金融迅速崛起,意味着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均不能随意提高价格而转嫁税负。所以,利息征税但不允许抵扣的问题已经成为金融营改增的最大难题。

2.遵从成本问题

一些贷款人反映,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财务费用,包括直接的贷款服务利息支出以及中间业务收入,均无法得到增值税发票,他们困扰于用银行出具的利息单能否进行税务处理。因为,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无法认证通过而进行抵扣。但是,无法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理支出的成本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在于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只要交税便可以了,不需开具发票,因为开具发票会增加遵从成本。根据国际实践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多数采用以票抵扣方法。但我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成本为什么会较高呢?主要在于防范风险成本,由于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欺诈,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发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但管理越严格意味着遵从成本越高,企业越不愿意开具发票,但是没有了发票抵扣,增值税的链条难以完整,最终一定会造成下游行业受损。

除了利息单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外,金融业还有许多其他遵从成本问题。例如90天利息计税的问题,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通常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到了,纳税义务产生,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应纳税,但对于金融业给予特殊规定,应收未收利息在90天内应计提增值税,但超过了90天利息尚未收回,可以暂停计税,待实际收回时再计税。原本该政策对金融业是有利的,因为超过90天后,其实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计税,但该项政策在落实时,遵从成本却较高,因为金融机构每日均会产生大量贷款,而每一笔贷款均需通过这样的核算方式,必须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才能完成。信息化不是免费午餐,均需支付成本甚至是较高的成本。

3.金融机构应独立于增值税系统外的问题

鉴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其不应与增值税链条相连接,甚至怀疑增值税链条是否需要完整性。因为金融服务应与产业链各环节纵向联系,其嵌入横向连接的产业链中的各个部分。无论金融机构是否征税,社会中其他行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人,则金融机构所购进的进项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进项成本,这一点与免税法完全一致,其甚至还不如免税法,因为其除了进项税额成本以外,还产生了销项税金,并且是无法转嫁的销项税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应独立设立金融交易税,不应征收增值税。这似乎也是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金融交易税解决了交易环节中金融商品的征税问题,但依然无法解决金融机构其他购进税金沉淀的问题。当然,有些金融机构还是更为偏好简易计税的方式,因为其认为金融机构毫无进项可以抵扣。事实上,金融机构虽然最大的进项是资金成本,但依然存在其他相关的不动产、信息技术、固定资产的购进,仅是在目前的历史阶段,可能由于存量资产占比过大,所以无法使进项与销项匹配。但对于一种制度的选择,不应仅考虑短期效应,更重要的是考虑其长期效应。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经验

1977年澳门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征金融业增值税的地区。20世纪80年代后,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也陆续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

由于金融交易中隐性收费金融服务的价值难以分离和确定,实施成本高,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圆满的解决方案,不少国家因此采用了“显性金融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收,隐性金融业务采取免税,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的主流模式,大多数国家采取“核心业务免税法”,只有少数国家对金融业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创新尝试,采取了其他模式。

综合来看,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这些方法在解决财政收入、征管成本与合规成本及经济扭曲等问题具有不同的进步意义和局限性。

(一)“核心业务免税”模式

由于核心业务的增值确认存在困难,欧盟各成员国在具体制定本国增值税制度时,基本上都对核心的金融服务免税,对次要的金融服务正常征税。此外,如果金融服务由欧盟境外的客户购买或者与货物出口相关,那么该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总的来说,大多数OECD国家都采纳了欧盟模式。endprint

从纳税人层面来说,欧盟普遍的豁免政策虽使得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时免于就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同时也导致为提供金融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无法获得抵扣或退税而沉没为成本;从国家层面而言,对金融服务业采用普遍的免税政策尽管最具征管效益,但免税容易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可能严重扭曲经济行为。

为了规避免税带来的链条中断和行为扭曲,使纳税人尽量抵扣应税服务或销售商品对应的进项税,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抵扣方法。

一是“分割系数”法,以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盟成员国为代表。包括基于销项估计的标准分割系数法和基于交易数量、各类业务的员工人数或营业面积计算的分割系数法。

二是“核定比例抵扣”法,以澳大利亚、新加坡为代表。其中,澳大利亚采用75%的统一抵扣比例,而新加坡根据金融机构类别实行不同的抵扣比例(42%-96%)。

三是“免税业务成本抵扣”法,以新西兰为代表。为鼓励金融业发展,减少重复征税,对于向其他增值税登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满足相应条件的金融机构,其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也可抵扣。

(二)“零税率+补偿税”模式(魁北克)

为鼓励服务外包,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效率,加拿大魁北克省对全部金融业务销项免税,且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同时,为弥补财政收入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工资、已缴资本以及应付保险费为税基征收金融补偿税。

(三)“双税制”模式(挪威)

考虑到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有违税收中性原则,挪威提出金融服务业“双税制”改革框架,即对显性业务征收增值税,对隐性业务免征增值说,改征“利得税”。利差收入、外汇交易、债券、衍生品收益等金融核心业务纳入利得税范围,按年征收利得税(税基=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贷款损失),税率为25%;保险业中的非寿险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税基为保费收入扣除赔付后的净额,税率为25%,保险企业购买货物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总体上看,隐性金融业务采取免税并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主要原因如下。

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进程,需要合理降低行业税负,支持金融业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媒介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由于金融业隐性业务收入构成中包含资本成本、风险溢价、无风险收益和服务收费等部分,难以确定增值额,隐性业务免税是避免税收核算困难、降低税收操作和征管成本的优化选择。

但是,各国的实践经验也发现,免税会导致抵扣链条断裂,无法发挥税收中性作用,且免税和应税项目的分摊困难增加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因此,各国根据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对已有方案也进行了改进和创新,例如,进一步完善抵扣机制及退税机制,创新增值额的认定和稽核体系,提高税收征管灵活性,增强计税方法的科学性等。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尽力克服增值额确定和征管中的技术难题,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加抵扣项目,降低金融业税负,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没有实施免税,主要基于营业税的历史。在营改增以前金融行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并构成了营业税的主体税源。假设营改增之后采用免税,则所减少的增值税数额过大,对于我国财政收入会产生重大影响。在财政支出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大额降低收入将产生财政赤字,最终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根据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收入预算的决算数,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为21800亿元。假設用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进行差额计算,口径会更大。在赤字环境下,不宜以放弃主体税种的收入影响宏观经济稳定作为改革的代价,因此,金融业营改增我国主要采用税收平移的方法。

三、如何在反思中推进金融业营改增

金融业营改增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深入推进,所以政策及时打了“补丁”。

第一次“补丁”是《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46号文”)。46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6号文同时还对部分机构适用简易征收的业务做出明确。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次“补丁”是《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可以免征增值税。

从现实层面来看,这些“补丁”是及时的、必要的,也说明金融业的改革是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不断总结和完善的。鉴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未来金融业营改增仍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炼方法。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完善抵扣链条

无论是简易计税方法、免税法还是金融交易税,均无法解决进项税金沉淀进成本的问题。只有打通链条,才能真正降低税负。当然,现在的链条显然没有打通,一是利息无法抵扣,二是不开具发票或者无法取得发票抵扣,三是出口金融不退税。目前解决链条不完整性的主要手段也仅是采用差额计税。但如果以上这些问题均解决了,税款不沉淀,对于金融行业才是更为有利的税制。

(二)应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及数据化管理

由于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载体,如果发票管理成本过高,则必然会抑制企业的积极性,最后将遵从成本上升的不满归结为税制的不合理。简税制,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简便外,管理上也应给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纳税方式。其实,税务机关在此已进行了各项努力,但发票是管理的源头,只有加快推进电子专用发票,且无论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还是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均能实现信息管税,才能加强风险防范,降低遵从成本。

(三)应区分清楚资本利得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资本利得可以征收资本利得税,中国没有资本利得,因此征收所得税。但资本利得不应征收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然而目前由于资本利得涵盖在许多金融交易中,由于金融商品是增值税的应税税目,因此导致资本利得重复计税。股权转让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股权转让之前该股权所对应的企业已缴纳了经营环节的各种增值税,当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后再征收增值税,从税收原理看会产生功能不清的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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