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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

2018-01-27王德威

中文信息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不作为钉子户财产损失

王德威

摘 要: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通过拆迁实现城市空间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以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和对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该过程中出现的强制执行问题作为一个民生问题也引起了各方关注。

关键词:强制拆迁 财产损失 不作为 制度 钉子户 原则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12-0-01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出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正不断的在进行再建设。为了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往往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这个过程中必然需要考虑到该区域的原用户(原住户)的生产和生活,对他们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并进行妥善的安置。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出于对赔偿的不满意,或是仅仅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不愿意配合的居民,强制拆迁就在这一环境中产生,并作为一个社会矛盾,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制度作为我国拆迁管理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一直备受争议。从法律上来讲,若征收人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法律给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征收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或地面附着物,而被征收人也有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可分为合法强拆和非法强拆。所谓合法强拆,就是行政机关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行为,即“执法过程零瑕疵”;而非法强拆,就是拆迁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强拆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强制拆迁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一方面又确实给被拆迁人带来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

我国现行的拆迁补偿都是以房屋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和房屋的用途作为补偿标准,而回避了“土地价值”这一方面,而“土地价值”又恰恰是被拆迁人最关注的一点,被他们认为是最大的财产损失点。在我国,一旦被拆迁人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被扣上“钉子户”的帽子,使他们名誉受损。除此之外,强制拆迁过程中还出现了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这种严重损害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行为使被拆迁人也开始采取更极端的抵抗手段,如9·10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致使三人烧成重伤。强制拆迁过程中还屡有发生伤害事故,2011年3月26日因夜晚暴力拆迁致使48岁的居民刘某被掩埋在了瓦砾之下,窒息身亡,影响恶劣。

2.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不作为的现象

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情况时,第一时间多会报警,但有些公安派出所会碍于拆迁人压力不出警或“非法出警”,如2009年发生大批警察伙同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包围并暴力殴打老百姓的事件。被拆迁人为应对强拆选择上访也是一重要渠道,而政府为了业绩多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不公平现象视而不见,不反馈不说,甚至为了“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对强制拆迁给予非法保障[1]。被拆迁人多是普通老百姓,在拆迁事件中本来就不占优势,而政府的不作为或“过度作为”,使老百姓求助无门,即便利益受损也无计可施。

三、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强制拆迁问题的建议

1.完善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建设

要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寻找问题的根源,理清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并在法治的框架内構建一个科学、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2]。国家虽然有为了公共需要征收个人土地的权力,但应当制定更为严密的、详细的、公正的法律条例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不仅要规定拆迁赔偿的详细标准,还应当明确规定拆迁补偿的程序和解决争议的渠道和方法。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进行拆迁补偿时,由双方分别通过独立聘请专业人员对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并形成资产报告,若双方评估的价格差距很大,则会提交法庭,有法庭陪审团进行价格方面的裁决。这种方法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更全面的展示和保护,并且因为有了明确的维权渠道,被拆迁人将不再求助无门。

2.严惩拆迁过程中暴力对待被拆迁人的行为,宽容对待“钉子户”

英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悠久的概念,即“乡村渔夫打败地产大亨”,明确提出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他们的“钉子户”不会被作为危害公共建设的障碍,相反会得到政府和民众的尊重,相关部门不会采取暴力或逼迫的手段进行强制拆迁。我国现在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求公职人员真正从老百姓的角度出发,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犯,尊重来自民众的不同的声音,而不是为了“面子工程”助纣为虐。

3.强制拆迁应坚持必要性和最小损害原则

在司法强制拆迁中,因分清是公益拆迁还是非公益拆迁,若确实是为了公众利益,那么拆迁无可厚非,但为了避免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重大侵害,必须坚持必要性的原则,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实施强制拆迁,则不得实行强制拆迁。针对非公益拆迁,则政府不得采取行政力量帮助拆迁人实施拆迁,还要明令禁止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时,还应该设计多种方案,选择成本最小、受益最大,且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行,[3]坚持最小损害原则,实现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1]艾奕. 强制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78-81.

[2]彭小霞. 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城市发展研究,2009,16(05):113-117.

[3]张素华. 房屋强制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J]. 法学评论,2012,30(03):102-1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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