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打,只是“疑似”也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2018-01-27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12期
编辑同志:
半年前,丈夫见我第二胎生下的仍是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他便不时对我实施打骂。尤其是在半个月前,我甚至因为被打,被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我日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继续对我实施暴力行为。可有人认为,虽然我曾经报警,但报警记录仅载明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右前臂等有红肿,并没有认定系丈夫殴打所致,而丈夫不仅表示只是拉扯中不小心导致我受伤,且起因源于我先辱骂他。请问:我的申请究竟能否得到支持?
读者:朱丽琴
朱丽琴读者:
你的申请符合的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支持。
一方面,丈夫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即基于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和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故对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缓和,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伤害的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便完成了举证责任。正因为你属于哺乳期内妇女,且报警记录和医院的诊断结果可以证明丈夫存在家暴行为,而丈夫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决定了其不能借口起因源于你先辱骂他、“不小心”來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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