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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缓冲期满后中国在WTO的新处境及应对

2018-01-26冯冉

卷宗 2018年36期
关键词:反倾销

摘 要: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下文称《议定书》)15条,十五年的过渡期于2016年12月11日结束,由该规则形成的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价格确定方法随之发生改变。不同学者对条文的理解、解释角度不同,亦使得中国在WTO面临的新处境混沌不明。本文以《议定书》15条为中心进行解读,结合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议》第二条以及相关案例中DSU的官方解释,梳理缓冲期满后我国当前处境并给出應对策略。

关键词:WTO;《中国加入议定书》;替代国价格;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

1 替代国价格的“歧视性”应用条件彻底终结

GATT1994的第6条提供了三种确定反倾销中的正常价格的方式——优先采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在没有国内价格时可以使用第三国最高可比价格或者原产国成本构成价格。《反倾销协议》的第2条是对上述规则的深化与具体,在正常价格的确定方式上其完全采用了上述的三种方式,而在2.2中进一步明确了何谓“没有国内价格”的情形,这些规定属于WTO价格确定规则的“一般法”。

结合《工作组报告》150条,《议定书》的第15条的规定要求我国企业承担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我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1]这些规定属于WTO价格确定规则针对中国的“特别法”。

然而,“特别法”自身规定了自己的存续期限——《议定书》15条d项中明确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2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不会也不必“自动”取得

国内外学者习惯用“非市场经济条款”来代称《议定书》15条,认为十五年的过渡期结束我国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15条规定的内容并未涉及任何我国是“非市场经济”的评定,也只是通过对价格确定方式上的特殊要求,其本质是一项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称其为“替代国规则”更为妥帖。[2]

根据上文的分析《议定书》第15条a的逻辑就是,中国如不能明确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条件的要求即成为非市场经济,就会被迫接受在反倾销中适用“替代国价格”的待遇。[3]可问题是,该条的逻辑是不能逆向推导的——第15条d虽然明确了在生产者不能提供证明时可以以此使用“替代国价格”的规定必须在中国“入世”15年期满时终止,但并不能得出其他成员方都会根据该条的约定在15年期满时对中国终止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结论,更不能推理出我国生产者就一定能“明确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从而进一步衍生出“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结论。

另外,在判例实践中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从司法上解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第一个案例——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在DSU397中,上诉机构认为第15条是为了解决“价格可比性”的认定难题,并且未确认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上诉机构的权限和谨慎,报告亦未对2016年中国是否就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做出评论。因为,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通过成员国国内法完成认定的,而非WTO整体的规制评价。所以,《议定书》15条相关内容的终止只是WTO规则项下的终止,并不能影响各个成员国国内的认定法规。

多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各种外交谈判要求其他WTO成员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据商务部统计,目前已有88个WTO成员先后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WTO规则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义——在国际法层面,包括所有WTO(及其前身GATT)的多边贸易协定与《议定书》在内,“市场经济地位”的明确规定或认定标准并不存在。所以,所有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而提请DSU的案件都并不能以该理由为依据,其务必存在着反映在WTO规则层面的具体支撑。

3 面对应用替代国价格新理由的对策

3.1 国际层面

1)在WTO部长级会议或理事会中对《议定书》15条的规定为“替代国价格条款”而非“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性质予以解释,并根据WTO规则的条文以及判例中上诉机构报告中作出的解释对该条项下的“替代国价格”终止的含义提出中国立场。甚至可以进一步推动WTO对“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概念的解释,从立法层面澄清《议定书》15条的性质,使得对中国的歧视性价格确定“特殊法”彻底终止这一事实深入每一个成员的认知。

2)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欧美等国展开磋商。根据上诉机构在DSU397报告中的说明,WTO官方明确肯定对于《议定书》15条在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以15条a的理由对中国使用“替代国价格”的观点。因此,若美日欧等国依旧因我国企业不能证明市场经济地位而依然延续“替代国”做法,即在WTO规则中将无据可依。但是现在他们提出了依据其国内法标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而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新理由,我们可以直接对其国内法是否符合WTO规则提请DSU审查。

目前,中国商务部已采取措施,就美国和欧盟拒绝终止“替代国”做法的行为向DSU提出磋商请求。而中国起诉欧盟的理由在于,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上旬通过立法程序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了一项新的反倾销立法提案,其内容涉及摒弃“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取而代之以“市场扭曲”的概念。欧盟所确定的新的计算方法继续维持了15条a(ii)这种针对中国的特定的计算标准,做法本质是继续维持“替代国”的做法,构成了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3.2 国内层面

1)强化终止《议定书》15条项下“替代国”价格的诉求,弱化由此确定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无论欧美等国以“非市场经济地位”或是“市场扭曲”等概念评价中国,其目的均在于保证“替代国价格”的实施。由此我国要注意到WTO中价格确定的这一技术性规则的重要性,强化对《议定书》15条规则操作层面的终止的诉求。

而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笔者认为则更应从外交和政治层面予以推进——众所周知,正在进行中的中美BIT谈判,中国可以凭借双边利益的平衡,把要求美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双方经贸进一步发展的基石,将美国利益也绑定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上。对于欧盟而言,成为欧盟最大贸易伙伴的中国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中欧投资协定将成为中国向欧盟施压的筹码,通过“容克投资”计划的注资以及“一带一路”的推进,都可以转化成中欧谈判中的有利条件。

2)目前中国经济依然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断、产业结构有待调整、产能过剩亟需输出等一系列问题,并未建立一套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竞争体制。故结合WTO规则对成员国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改进:(1)坚持国内经济体制朝着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向进行改革,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或引导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操控;(2)妥善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通过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的建立以及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制,逐步消除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惯例;(3)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建立起现代化的会计和管理制度。

4 结语

距离入世十五年缓冲期结束的2016年已经过去整整一年,但通过现实情况可知,中国并没有因此“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此为中国经济在WTO中带来的新处境值得认真思考,从规则层面扭转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不利地位,更好的指导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在遵守和维护WTO规则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建.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06):108-117.

[2]吴佳雯.《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期满”的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7,(09):141-142.

[3]冯军.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研究,2016,(06):84-88+94

作者简介

冯冉(1993-),女,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国际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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