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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出资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责任分析

2018-01-26曹萌迪

速读·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瑕疵司法解释出资

曹萌迪

摘 要:对于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我们更多的关注于前期规制工作,而忽视了各主体责任的承担。本文在对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背景、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此类情况下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构建,以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债权出资;责任缺位

一、用以出资的债权不能实现内容分析

债权出资是公司法第27条所规定的其中一种出资方式,其作为出资方式具体来说包括两大类:一种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即所谓的“债转股”。另一种是投资者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所投资企业。第一种情况下,充实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从而更加有效的保障了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谈不上不能实现的问题。然而第二种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风险等原因导致存在侵害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公司自身利益的可能。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用以出资的债权是指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对第三人债权对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

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原因可以从出资债权内部以及出资债权外部两个角度来讨论。在出资债权内部原因方面:一种是债权出资股东依照约定将债权出资于公司,是由于债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另一种是股东出资的债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连同评估验资机构的不法不当行为所引起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在出资债权外部原因方面:主观角度,债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债务人的商业信用以及相应的支付能力问题。再者就是出资的债权人个人的不当行为干扰出资债权实现。最后,公司决策机构、其他股东、董事以及负责债权实现的高管对债权实现不积极、懈怠行为导致债权等不到实现也是存在的。

二、用以出资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责任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问题

出资债权因债权内部原因导致出资债权不能实现方面各主体责任构建较为明确,公司法第207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各类失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概括。而在出资债权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中。其中对于出资债权不享有处分权的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处理。但对于这时公司可能因债权实现的纠纷产生其他问题或损失并未对股东责任进行说明。对于出资债权的债务人存在抗辩权等其他瑕疵情况中,公司法第28条则对债权出资股东对公司补足责任以及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该股东不仅要补足对公司的出资差额,而且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公司发起人或设立时股东与出资债权瑕疵股东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以及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行为的赔偿责任。但这里公司法第28条对于债权出资后发现原债务人存在抗辯等情形造成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完全现实时的债权出资股东责任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外部原因导致出资债权不能实现方面:客观因素上,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对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出资债权不能实现时,出资股东责任进行了否定。而在导致出资债权不能实现时“客观原因”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随之对于股东责任界定存在不明。此外主观因素上,公司法对于董事高管主观因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按照一般责任规定进行规范。

三、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时责任承担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出资后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在债权存在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责任以及因出资债权外部原因下的股东责任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对于债权出资后仍继续存在的权利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责任承担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有对客观原因导致债权出资后不能实现的责任承担范围存在界定不明以及主观原因下出资股东责任承担不明的问题。本文对于相关责任构建提出几点想法。

1.股东瑕疵担保责任的引入适用。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公司法针对的是债权到期不能实现则由债权出资的股东对其承担保证责任。即当出资债权因自身权利瑕疵而导致到期不能得到实现或者是完全实现,该债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缴付义务。为了防止债权落空导致出资不到位之风险,应当对以债权出资的出资人加以相应的担保责任,使其转移至公司的利益的实现得到更强的保证。

2.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对“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而免除债权出资人补充责任的前置条件过于笼统,应当具体化来讨论股东责任。一是当生效的司法判决承认部分债权的执行请求,而对于未支持部分应当由债权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不能认定为是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而免除债权出资人的补足责任。二是因出资债权人实际控制公司,基于主观原因导致时效经过,出资债权消灭,该债权出资人应当承担补足责任。三是出资债权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获得胜诉,但无法执行的情况。债权出资需要举证证明其履行出资义务时,该债权非不良债权,如无法证明则应当承担补足责任。

3.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后股东主观因素导致债权得不到实现时责任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因债权出资股东主观原因致使债权因时效得不到实现时,债权出资股东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债权不能实现承担责任,故而债权出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补足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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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良刚.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J].政法论坛,2011,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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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良刚.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J].上引期刊,1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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