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工程赶工措施费索赔分析
2018-01-26张磊石啸
中国港湾建设 2018年1期
张磊,石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300456)
0 引言
在沿海港口工程施工中,由于受海上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出现非施工单位原因的进度滞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能够满足建设单位对原合同工期的要求,必须在有限的施工时间及作业空间内增加人员、材料、设备的投入,有时也需要对施工工艺方法进行变更,因此导致施工单位成本的增加,习惯上称之为“赶工措施费”。部分地区针对此费用出台了相关指导性的计算原则,但多数情况下核算方式相对简单,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成本的增加,造成施工单位因赶工而出现亏损现象。因此,如何准确、合理地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赶工措施费进行索赔,便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
1 常规计算方式及问题
1.1 常规计算方式
1)情况一:施工合同中已对赶工措施费用明确约定计费方式、费率或固定的费用金额。
此类情况下,由于合同为双方共同承诺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费。
2)情况二:施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施工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颁布了指导性文件。
此类情况下,部分地区政府或造价部门出具相关的指导性管理办法,通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可参照执行。
3)情况三:施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其他方式执行。
此类情况下,合同双方为确保赶工措施费计算的准确、合理,需在赶工前编制双方认可的赶工措施方案,并根据方案执行情况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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