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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是否侵权?

2018-01-25

现代家长 2018年1期
关键词:单方生育权损害赔偿

问:婚后,妻子一直忙于工作,跟我约定三年内不要孩子,我同意了。三年过后,妻子终于同意要孩子了,我非常高兴。不久妻子怀孕了,我母亲特意从老家赶来照顾她。恰巧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妻子升职,但得知她怀孕后又有所顾虑。妻子为了升职,没有与我商量,擅自做了終止妊娠手术。我得知后非常生气,我母亲也因为受到打击住院了。我认为妻子的所作所为极大地伤害了我的感情,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问,我能向她要求损害赔偿吗?

陈晓冬(上海)

律师意见: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你妻子单方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你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建议你们双方就生育问题好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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