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2018-01-25安海燕

山西青年 2018年23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证明

安海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环境犯罪又分为破环型环境犯罪和污染型环境犯罪两种类型。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前者一般较为明了,后者由于危害结果发生的机理较为复杂,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对困难。

一、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公害领域的局限性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众多学说中,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而如今,在环境公害领域,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其现实需要,在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陷入了无法认定的困境。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公害犯罪案件,如果仅仅适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我们对国外新发展的理论做进一步探索。

二、国外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当前,国外新发展的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三种: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一)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基于大量的统计数据,利用公共卫生以及科学的统计的方法,对某一区域内的群体疾病进行疫学分析。如果某因素可以被认定为与疾病之间有较高的关联性,那么即使不能从医学和药理学中寻找证据,也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原理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根据科学的统计学的规律,运用高度盖然性原理,只要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较大的关联性,即可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证明方法上的狭隘性,其适用仅限于群体患病的情况,而不能对其他公害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推导。

(二)间接反证理论

间接反证理论是指,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存在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本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主要事实不存在。间接反证理论大大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原告只要能够对整个因果关系链中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其余事实的存在即可推定成立。此时,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方,由其证明事实不存在。如果被告方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这种间接的证明,反证成功就能免责,如果反证不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间接反证理论有利于原告方的权利救济,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三)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是指,在判断某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不需要按照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直接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应以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该行为导致该后果的可能性等因素作为参考依据,以此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基于对事实的查明,以及根据经验法则能够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该主体行为的实施会造成该危害结果,此时,如果被告不能援引反证推翻来证明这个结论,那么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可见,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较为全面,能够有效地弥补适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或者间接反证理论难以适应复杂因果关系判断的不足。其实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和间接反证理论的论证“手段”相似,二者都采用了推定思维,其差别仅在于推定方式和方法不同而已。[2]但实践表明,单一使用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或者是间接反证法来推定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为有效和全面的认定环境公害犯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三、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一)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可行性

鉴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适用上的困境,本文试图将具有借鉴意义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应用到我国的环境犯罪中。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为了更好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应逐渐应用于环境公害领域。在环境公害领域,受害者常常会因为举证责任困难而丧失救济权利,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借鉴域外新兴的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来加强对污染型环境犯罪的惩处。(2)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综合运用了间接反证理论和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推定思维,其有疫学统计理论的科学证明作为保障,而不是毫无根据冒然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尽管当下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早有迹象,例如1980年青岛市“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体现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运用。

(二)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限制

尽管因果关系有其适用的必要性,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运用了推定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悖。因此,不是所有的公害案件都可适用,其适用对象仅限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如果运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即可认定,便无需运用此理论,其不包括对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其次,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必须是基于客观上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只有当无法查实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同时,在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时也不能免除起诉方的举证责任;再次,其结论应该符合必然性和盖然性。

猜你喜欢

因果关系刑法证明
因果关系句中的时间顺序与“时体”体系
获奖证明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判断或证明等差数列、等比数列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刑法的理性探讨
刑法的宣示性:犯罪黑数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证明我们的存在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