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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初探

2018-01-24苏西

绿色科技 2018年1期

苏西

摘要:指出了在全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提供良好的支持,进而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协调发展促进下,带动地区林业改革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探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各项工作的落實提供相应的参照。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01-0073-02

1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受到高度重视,成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各地区在发展林业的过程中希望能够借助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促进林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在带动地区经济进步的基础上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现阶段,在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也进入到攻坚阶段,各地均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重视,针对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全面发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为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发展情况

在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各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各地区集体林地面积占总林地面积的比重不断提高,并且借助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林业发展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量农民重新就业,农民人均收入也明显增加。现阶段,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林地确权和颁证工作、尝试推进林地经营流转工作、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在发展过程中构建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体系、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视,并给予林下经济建设活动一定的支持,在实际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森林覆盖面积逐渐增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如改革工作缺乏长期性、政策落实困难、林权流转缺乏规范性等等,特别是在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中,发现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对改革成效的获取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具体问题表现在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林权不动产登记类型不足;林权的交易和抵押工作遇到了现实发展困境;在遇到林权纠纷后各部门相互推诿情况严重;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林权流转管理部门缺乏有机联系,信息无法共享,对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林权经营流转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在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部分新型林业经营模式会受到影响,不利于林业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因此,新时期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进一步深化,稳步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过程中,要求相关部门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仍然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视,并积极推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规范,希望可以创造良好的林业发展环境,带动我国林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3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优化的建议

在全面把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和林权不动产登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优化可以从以下方面人手。

3.1 适当地增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

在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为了能够保障林业工作的优化开展,应该注意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进行适当地增加和丰富,尝试引入集体林地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三项的分离工作,进而在不对林地所有权性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借助稳定家庭承包制度,制定更为科学的经营权统一登记管理模式,在实际林权管理工作中将家庭经营、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流转方式进行整合,提高工作效果[1]。同时,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落实,尝试组织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统一登记工作,为林地的实际经营人员赋予一定的权属证明、采伐审批等多方面的法律权益,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进而推动林业改革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态势,为森林资源资本化运作模式的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林权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应该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工作,加快推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证在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过程中能够始终坚持利国利民的原则,在落实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化利用,节省人力物力,为林业经济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3.2 积极组织构建林权流转服务机构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过程中,要想取得更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还应该重视林权流转服务工作,成立专门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为林权流转服务工作的优化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可以尝试成立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并结合地区林权流转工作的现实需求加强对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面作用的发挥,为林业的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2]。同时,我国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林权流转当事人在林权流转机构的辅助下完成流转交易活动,保证林权流转工作的规范性,并且在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作用下,提高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效果,为规范林权流转市场提供良好的支持。在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对林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流转工作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提高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3 加强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为了二者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林业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加强与林权管理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尽快将林业部门移交的原林权登记的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进行整合,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准确高效开展,并尽快建立快速、便捷的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查询渠道,争取能够在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能够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优化[3]。此外,林业部门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贯彻和落实,也应该注意加强与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联系,构建双方联系工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进而在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推动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和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优化开展,增强工作的高效性,为林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全面处理提供良好的条件。这样借助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能够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相应支持,加快我国林业改革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进程。

3.4 对组织机构进行完善,提供组织保障

在结合本地区情况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工作进行优化的过程中,不仅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还需要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促进工作的贯彻落实。在稳步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尽可能将原本从事林权登记的业务骨干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实现划转到位、落实到岗的发展目标。同时,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实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的过程中,只有保证机构建设效果,才能够确保组织机构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完整地履行各项职责,促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优化开展[4]。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供组织机构保障的过程中,应该关注业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现有业务人员参与到专题学习和岗位培训工作中,希望能够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促进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和标准化发展,尽量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的情况。唯有如此,机构完善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为未来碳汇交易系统的构建和生态林业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

4 结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都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林业经济发展,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应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视,促进二者协同作用的发挥,为我国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能够在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贺东航,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及绩效评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4年监测观察报告[J].林业经济,2015(2).

[2]张伟,龙勤,云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现状及模式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5(3):88.

[3]孟鸿飞,孟锃锴,诸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实施初探[J].华东森林经理,2016, 30(4):7~9.

[4]魏岚,马俊,刘国顺.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分析[J],林业经济,201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