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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视野下的博物馆工作新论

2018-01-24徐诚

科技视界 2017年31期
关键词:博物馆

徐诚

【摘 要】博物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重要实施主体,应当全面守法和积极守法。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博物馆应当积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历史,更应当潜心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博物馆应当策划更多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大胆试行展演结合办展模式,延伸相关社会服务,包括设计、编辑、推广、发行策展图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律实施;博物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也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制度。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更是审议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容涵盖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从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藉以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正是在其从制定到实施的运行过程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行)、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如果说法的制定是把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客观化的过程,是国家对法律资源进行的权威性、制度性配置的话,那么法的实施则是把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国家意志进一步落到实处,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转换为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的过程”。[1]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应该得到很好的遵守和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民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主体是广泛、多元的,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乃至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博物馆是一类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重要实施主体。博物馆不仅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消极的法律义务,更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法律义务。此外,还应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授权性规范,善于行使法律权利。惟其如此,才能开创博物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新局。

1 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甚至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对于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博物馆应当积极配合,作有建设性的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此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一项目的性、计划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背景和资金、设备等支持,非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能胜任。但对国有文化系统的博物馆、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館等各级各类博物馆而言,却是一展长才的舞台。

博物馆筹办丰富多彩的展览,提供全方位人性化服务,开展多姿多彩的社教活动,还可以参与乃至单独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博物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博物馆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并提供采取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的建议,促其采取及时、快速、有效的抢救性措施。

2 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办法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将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权。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而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权的范围不局限于列入地方名录的非遗项目,没有列入地方名录的也可将其建议直接列入国家级名录。

博物馆是一种社会文化教育的设施,承担着保存和传播传统文化的重任。博物馆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济济,形成较具规模的专家团队,包括理论博物馆学、历史博物馆学、博物馆技术学、博物馆管理学、普通博物馆学、专门博物馆学等各项域的专家。博物馆应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组织专家,勤于调研,精于论证,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精准建议。对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博物馆也有建议权可供行使。地方性质的博物馆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积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合理建议。endprint

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为了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工作,文化部成立了专家评审委员会,且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之下,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就专家组成情况而言,多为来自文联、社会科学院、艺术研究院、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文学、艺术、民俗专家,来自博物馆系统的文博专家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博物馆应当支持本系统派出的评审专家的工作,鼓励和监督文博专家贯彻评审工作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掌握具体评审标准。

3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5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作为一类重要的公共文化机构,博物馆负有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和责任。我国的周边邻国,如日本、韩国乃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菲律宾,其博物馆均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力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博物馆的权利。

国内的各类博物馆,应当积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历史,更应当潜心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文物的日常养护技术(含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科技、消毒灭菌处理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文物的修复与保护技术(含除锈、整形、拼接、补配、作色、封护等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文献的保护技术(含除氧封存技术、充氦封存技术、去酸技术、虫霉防治技术)等等,均有待深化研究。国内的大中型博物馆,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锁定主研方向,勤勉精进,以期形成科研品牌。

4 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充分充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强调“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5条更是明确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博物馆是历史记忆的储藏库,主要通过实物的收藏、研究、陈列、展览来保存、宣传历史文化,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教育、历史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的功能。一般来说,依定位和主藏品的不同,现代博物馆可以分为历史类、遗址类、艺术类、纪念类、自然科学类、民族民俗类、综合类、专题类等。“博物馆落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可以重点收集、利用、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空间场所,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形式的保护活动”。[2]

应该坦承,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过程中,博物馆功不可没。以北京市为例,截至到2009年底,全市共有70余个不同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其中既有智化寺北京音乐博物馆、全聚德展览馆、同仁堂博物馆、北京空竹博物馆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博物馆,也有“面人汤”雕塑艺术博物馆、东岳庙民俗博物馆等。以上这些博物馆中有23个进入了北京市教委公布的中小学生大课堂,成为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的示范性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校园。[3]近年内,国内相关的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艺术博物馆、民俗博物馆都有较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民俗博物馆40余座,著名的有中国民俗博物馆、北京民俗博物馆、天津民俗博物馆、河北民俗博物馆、陕西民俗博物馆、山西民俗博物馆、贵州民族民俗博物馆、南京民俗博物馆、洛陽民俗博物馆、青岛民俗博物馆、苏州民俗博物馆、温州民俗博物馆、南昌民俗博物馆、开封民俗博物馆、延边大学民俗博物馆、四川羌族民俗博物馆、内蒙古额尔古纳俄罗斯族民(下转第3页)(上接第5页)俗博物馆等。[4]这些民俗博物馆,不仅大力传播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效传播了艺术类、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尽管如此,博物馆系统在其展览实践中,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尚嫌不足,改进空间还是很大。如展览选题宏大,历史类题材占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占比很有限;展厅大,文物藏品少;缺少有深度的展览;重基本陈列,轻临时展览;不善以展陈工作为中心延伸社会服务内容;中小馆陈列水平普遍不太高。反观并非博物馆的国家大剧院,能够依托剧院特色策划选题,能够结合社会热点策划选题,尤其是能够利用剧院优势,探索并且采行展演结合办展模式。近年来,国家大剧院自办《国粹神韵 百代流芳——中国京剧艺术大展》、《走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戏展演》、《高山流水——古琴艺术展》等,合作《古希腊戏剧对歌剧的影响以及京剧之美》等,引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金石永寿——中国寿山石篆刻艺术展》、《清风徐来——中国(苏州)折扇艺术展》等[5],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得风生水起,值得国内博物馆借鉴。

国内各级各类博物馆,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科学设定展览项目的选题,提供丰富的文物藏品,提高陈列水平,策划更多更好的有深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大胆试行展演结合办展模式,提升展览的表现力和影响力。以展陈工作为中心,延伸相关社会服务,包括设计、编辑、推广、发行策展图书,争取业内叫好而业外叫座,广泛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表情。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91.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201.

[4]天津市文物博物馆学会.天津文博:第七辑[C].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54.

[5]北京博物馆学会.博物馆陈列构建的多元维度[C].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8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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