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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8-01-24

老友 2018年1期
关键词:老红军遗属离休干部

各设区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老干部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省出台多项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提升了离退休干部的获得感,广大离退休干部是满意的。但据近期部分老同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单位在落实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时,还存在没有宣传执行到位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工作,现重申如下:

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3号),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80%;二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30%;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60%。

二、江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6〕51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为480元;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7〕21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为530元。

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号),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四、今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当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并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在年初调整发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及已故老干部的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补助。

附件:《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对照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2017年11月13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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