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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龄退休制度研究

2018-01-24卢静

财会学习 2018年2期

卢静

摘要:退休年龄的确定关涉到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差龄退休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引发了女性就业受到不公正对待、直接经济利益受损、制约女性职业发展等问题。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潮流,保护女性的平等权利,应着重从平等权角度进行分析,从消除退休年龄身份差异、完善养老金制度、制定弹性退休政策等方面进行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差龄退休;弹性退休;平等权

一、差龄退休制度与平等权之法理分析

男女差龄退休制度,确定于上世纪50年代,该制度在设计之初符合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保护了女性的切身利益。但是,近年来该制度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社会环境在瞬息万变,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冲击之下,逐渐地改变了人们的法律观念。几十年前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权益,而今却严重影响了女性的切身利益,对女性造成一种性别歧视,损害了女性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社会主体在同等条件下能够获得同等待遇的权利。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待,每个人拥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发展机会和起点都是一样的。实质平等是指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而采用不同的措施,合理的差别对待。实质平等修正和补充了形式平等,完全代替形式平等是不可能的,平等和区别的合理对待有条件的共存。权利平等是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平等的另一面就是反歧视①。

基于上述对平等权内涵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当初差龄退休制度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但是,该制度發展至今,对女性的经济利益与女性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对待。本文所指的同龄退休制度,是指一种应然的退休年龄是一样的,而不是指男女实际退休年龄是一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就业中,若在退休年龄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损害了女性权利。在退休年龄的规定上,法律要同等的保护;在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上,要取消性别差异,逐渐使得性别歧视得到减少。

二、我国差龄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女性就业受到不公正对待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女性在就业方面依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男女差龄退休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由于在就业单位设定岗位招录条件时,会出于考虑现实问题,即女性就职之后,会面临结婚生子。结婚生子对于女性、哺乳期等工作的时间造成很大的影响。结婚的前期准备工作、孕期、产假等都要耗用大量的时间。在孩子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之前,女性工作的时间与顾家照顾孩子的时间会有很大的冲突,当孩子独立工作了,女性年龄大约在50岁左右,已到了退休年龄,即使自己有才能也不得不退休离开所在的就业岗位,没能在有限的年龄段内为所在就业单位贡献自己的精力与时间,相反却严重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效益。正是因为女性自身的现实问题,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会考虑本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在录用男女职工的时候,会过多的考虑录用男职工。

(二)女性直接经济利益受损

退休金金额的发放是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的。由《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可知,退休人员工作满35年,职务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照88%计算发放,不满35年按照82%计算发放。由此可见,工作年限越长,退休金的数额越高。因为男女差龄退休,即使女干部比女职工多工作5年,但比男干部少工作5年。现在高学历女性愈来愈多,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实际工作的时间不足35年。基于以上的分析,一方面,女性工作的时间比男性少了几年,因此工资也就比男性少领了几年;另一方面,女性工作年限比男性少了几年,因此领取退休金的数额也比男性少。

(三)制约女性职业发展

女性与男性一起接受教育,一起参加工作,但因为提前5年退休,发挥作用的时间的缩减会影响女性发展的内在动力。对于当今的大学生而言,大学毕业之后再读研读博,等到实际上参加工作的时候已经30岁左右,女性在自己职业生涯前半段时期内努力打拼,不断积累自身的经验,提高自己的技能,但是我国当前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造成了即使有一些女性很有能力,想继续在所在就业单位发挥自己的才能,但是,现实情况又阻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

三、国外退休年龄规定的立法借鉴

(一)美国

从美国1956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可以看出,弹性退休制针对的对象是女职工。即她们能够在62至64岁的年龄段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工作,但退休金数额的发放与提前退休的年数相对应而缩减。此外,针对全额养老救济金的适用年龄段,美国也做出了一些修改,从之前的65岁改成了现在的67岁。对于此项改革目标的实现期限是从2000年到2027年。

(二)英国

2006年的《就业平等条例》废除了默示年龄歧视,即不能以雇员已到65岁为由解雇,除非有特别的解雇理由②。当然,如果一个雇员满了65岁,他自己又想继续工作,那么,强制退休就不适用于他。此外,由1995年的《养老保险法》可知,为了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的目标,英国也在循序渐进地调整女性的退休年龄,从2010年5月6日作为起算点,2020年4月6日作为截止点,一步步地将女性退休年龄上调到65岁。

(三)德国

按照联合国预测2020年德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6%③,由此可见,老龄化现象很严重。起初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后来在1972年实施弹性退休政策。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人口老龄问题愈加严重,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此问题,2006年作出重大决定,即在2029年之前,循序渐进地地把退休年龄提高至67岁。

(四)日本

日本于1994年进行养老改革,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8岁。从1999年开始,针对女性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也做出了修改,与以往相比,延迟了两年,也就是60岁。当然,即使到了60岁,如果想继续工作,还可以再额外工作5年,也就是到65岁。养老金的缴付是从从60岁开始的,但对60岁至64岁年龄段,且仍在工作的老人,发放的养老金只是一部分,每月大概是10万日元,到了65岁后再全部发放。在2001年又对法定退休年龄做出了修改,即从60岁上调到65岁。endprint

四、完善我国差龄退休制度的建议

(一)逐渐缩小退休年龄差别

基于对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解读,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情况下,男女退休年龄是一样的,当然,也存在小部分的差别,差别范围是2-5岁。为了减小我国退休年龄的差异,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有益的规定,但这并不是那么容易,由于牵涉的公共政策广而复杂,因此要依靠理性的、民主的的立法过程来决定④。

从我国的现实客观情况出发,在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上,女性比男性少了10年的工作时间,鉴于此,男女工人退休年龄悬殊很大,不可能一步就达到缩小差异的目标,应当划分几个阶段去完成该目标。我们知道,针对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女干部是55歲,同样都是女性,基于平等权保护的角度,工作年限不应该有所差别,对于女职工也理应增加到55岁。对于这一阶段的改革任务,可以规定用10年的时间去强制性执行该任务的落实工作。第一阶段完成之后,再推进第二阶段的改革进程,也就是如何减少男女存在的5年差距。改革的道路任重道远,不可能一步到位就能使得男女的退休年龄达到一致,对于现实存在的差别,要循序渐进地去进行减小。稳妥的办法有两种,一种办法是先将差异的范围降到2-3年;另一种办法是基于自愿原则,女性可以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到了55岁的时候,女性基于自己的意愿,自己决定是否再继续工作5年。

(二)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养老金制度

因为女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人数减少,开销人数反之增加,所以,收入长期保持很低的位置,最终导致企业在规定养老保险费率时,做出很高的标准,这样一来,企业招的人数与支付的保险费成正相关,花费更多的成本去雇佣。基于此,应该合理下调当今的养老保险费率。

与此同时,因为养老体系的变革,使得养老保险金缺口的得以产生,继而慢慢地放大,最终由此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我们都知道,“基金积累性”是传统养老金体系的特点之所在,即是说,在劳动期间,有关参与者以及用人单位的供款积累,构成了领取养老金的依托,然而,我国的养老体金系发生了变化,原因在于人口老龄化,变成了“现收现付制”,主要的资金积累是正在工作的人员的供款。事实上,采取现收现付制体系,造成后代失去了资金体系的资本积累,因为占用后代的给付,使得一部分没有实际缴费的人取得了养老金。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在一定的条件下,现收现付制体系是可以一直存在着的,然而,从退休年龄的规定去考虑的话,假使规定不合理而引发的退休人员数量问题,直接影响着总体性的财政收入及各方利率不平衡的问题。基于以上的分析,倘若完善养老金制度,势必需要和退休年龄的调整一一对应,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既要公平,也要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对于养老金领取者的权利起到预期的保护作用。实际上对于如何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只依靠正常的缴纳是远远不够的,若要彻底解决此问题,有效的办法是在利用养老金的时候,方法一定要恰当,比如,在时机合适而且风险又比较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养老金入市,还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收取渠道以增加其来源的多样化。

(三)制定弹性退休政策

弹性退休制度是基于劳动者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提前或延后退休,并按照比例领取退休金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的弹性退休政策,因为不同的人群对退休年龄有着不同的需求,此种政策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为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工作和缴费年限等差别很大,所以在制度安排上,首要考虑的是将更多的选择权赋予劳动者。在年龄上规定一个区间,给予人们更多的选择权,让他们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提前退休。但该时间段内的养老金仅仅可以提取一部分。相对于那些出于本意想再继续工作做的人来说,由于他们又多工作了几年,在多工作的几年内又不可避免地多缴纳了几年的保费,基于平等权保护角度去分析,理所应当要对他们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把把养老金额度上调一定幅度。通过此种方法,使得部分人员提前休息的需求得到满足,而对于那些希望再多工作几年的人员来说,激发了他们的热情,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也会有所缓解。

一方面,当劳动者靠近法定退休年龄,又达到基本的缴费年限,其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申请提前退休。对于提前退休的条件和养老金领取的相应比例,立法上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全额养老金的基础之上领取保险金的比例,由劳动者提前退休的年限来决定。另一方面,当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一定年限,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其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申请提前退休。例如,对于缴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限满35年的人来说,其可以基于自己意愿选择提前退休,与此同时,还可以获得全额养老金。

五、结语

如何完善差龄退休制度,面临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而循序渐进地去展开。我国将来的立法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国外关于退休年龄的有益部分。合理延迟退休年龄,恰当区分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制度,逐渐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用弹性退休制度弥补差龄退休制度的缺陷,采用更加开放的退休制度,从强制退休慢慢转化为灵活退休。

注释:

①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6):5-24.

②李海明.英国强制退休的立法规制、判例及启示[J].法学,2013(9).

③汪泽英.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97.

④张步峰.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家,2009(4):147.

⑤夏利民.我国弹性退休制度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学杂志,2012(11):67.

参考文献:

[1]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6):5-24.

[2]李海明.英国强制退休的立法规制、判例及启示[J].法学,2013(9).

[3]陈雄.老年人退休权的宪法分析[J].法学杂志,2011(2).

[4]张步锋.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家,2009(4).

[5]谢增毅.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13(3):39-50.

[6]夏利民.我国弹性退休制度的法律规制探讨[J].法学杂志,2012(11):67.

[7]李海明.论退休自愿及其限制[J].中国法学,2013(4):108-119.

[8]胡秋明.可持续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11.

[9]汪泽英.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10]钱叶芳.以劳动年限为基准弹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J].法学,2014(5):3-9.

[11]夏利民.加强弹性退休法律规制的10条建议[J].重庆社会科学,2012(8):113-115.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