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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保守主义如何摆脱主体视角反驳

2018-01-24

哲学分析 2018年3期
关键词:伯格曼贡献者保守主义

见 雷

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区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是否将认识论自然主义化、辩护贡献者(justification-contributor)是否具有主体内部状态、辩护贡献者是否具有可及性(accessibility)都是备选答案。外在主义者伯格曼(Michael Bergmann)将答案锁定在可及性上,认为内在主义的特点是要求可及性。但在伯格曼看来,正是因为对可及性的要求,内在主义陷入了不可避免的困难中。

所谓可及性是指某信念要得到辩护,辩护贡献者要在主体意识中显现,可被主体发现与把握。伯格曼将这一特点诠释为辩护的“觉知要求” (The Awareness Requirement):

觉知要求:S(主体)的信念B要被辩护,仅当(1)存在对B的辩护有所贡献的要素X——例如B的证据、B的真之指示者、辩护B所需的必要条件的满足——和(2)S觉知到X。①Michael Bergmann,Justification without Awarenes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9.

由于主体对于辩护贡献者的觉知程度不同,伯格曼将觉知要求区分为强弱两种,强的觉知要求是指主体觉知到辩护贡献者,并且将其构想为相关于被辩护信念的真,即觉知到辩护贡献者,并形成关于辩护贡献者与结论间的认知关联性的元信念,而弱的觉知要求是指主体仅觉知到辩护贡献者,而不必同时具有关于辩护贡献者与结论间的认知关联性的元信念。主张强觉知要求的内在主义理论可以称为强觉知内在主义(Strong Awareness Internalism,简称SAI);主张弱觉知要求的内在主义理论可以称为弱觉知内在主义(Weak Awareness Internalism,简称WAI)。在伯格曼看来,无论SAI还是WAI,都因为主张觉知要求而陷入了困境。SAI要求主体具备关于辩护贡献者与结论间的认知关联的元信念,而这个元信念与其要说明的“辩护贡献者与结论间的认知关联”的认知关联,同样需要进一步的元信念的保障,这一过程可以无限延续,所以SAI由于陷入恶性后退而使辩护成为不可能的。WAI不要求主体具备关于辩护贡献者与结论间的认知关联的元信念,但是这说明从主体的视角来看,主体并不知道辩护贡献者是否相关于结论的真,所以基于弱觉知的辩护只能是偶然碰巧的(accidental)。伯格曼将上述反驳WAI的策略总结为主体视角反驳(The Subject’s Perspective Objection,简称SPO)。SAI的恶性后退困境与WAI的主体视角反驳问题共同组成了对内在主义的责难,伯格曼称之为内在主义的两难困境(Internalism Dilemma)。

内在主义两难对于内在主义理论具有极大的消解作用,现象保守主义(Phenomenal Conservatism)就是被消解的理论之一。这一理论认为在弱觉知状态中把握的经验可以具有基础辩护作用。比如说,主体看到一棵树,就可以“得到辩护地”相信有一棵树,而不必具有“视觉与信念在认知上是相关的”元信念。可以说这一观点是符合日常直觉的,但是根据伯格曼,现象保守主义无法逃脱SPO的反驳,所以其辩护作用只是偶然的。本文要捍卫现象保守主义的直觉,反对伯格曼的SPO论证,找出现象保守主义避免SPO的方法。为完成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对现象保守主义做简要的说明。

一、作为WAI的现象保守主义

现象保守主义的提出者是胡摩尔(Michael Huemer),其理论旨趣在于建立一种说明经验的基础辩护作用的基础主义理论。为了说明经验的辩护作用,胡摩尔诉诸名为显像(seeming或appearance)的经验状态。显像是断言性的心理表征(assertive mental representation)状态,其作为一种心理表征可以容纳非概念性的内容,也可以容纳概念性内容。①例如在知觉显像中,非概念的内容就是感受性质(sensory qualia),概念内容就是命题性的表征内容。断言性则表明了经验中的态度规定,即“把所表征之物当作其确实如此来表征”,这类似于对所表征的内容采取“相信”的态度。胡摩尔认为这种态度规定是内在于经验的,我们不是先获得中立的经验内容,然后再通过判断获得态度,而是完整的经验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初始的判断。

显像经验的断言性是对显像的现象学描述,是一种现象性质,②现象性质的说法来源于塔克(Chris Tucker)对于显像的界定。他说:“使得显像区别于其他经验状态的是它们的特殊的现象上的特征……我偏爱称之为断言性……显像的现象学使得显像好像在建议它的命题内容是真的,或者向我们保证其内容是真的。”而且正是显像的断言性现象性质使其与其他的经验状态区分开来。试比较知觉与想象,在正常的知觉中,比如看到一个杯子,那么我们会相信确实有一个杯子,而想象一个杯子,则不可能使我们理所当然地相信确实有一个杯子。知觉中可以提供给我们关于杯子的感受性质,对杯子的概念立意,如命题“这是一个杯子”,同时还有内在于知觉的确信态度。在想象中我们可以想象感受性质,可以想象概念立意,但是不能有一种内在于想象的确信态度。由此可见,经验类别上的差别,可以表现在内在于经验的态度规定上,而具备断言性质的经验则被称为显像。另一方面,显像的现象性质也避免了因追问“显像自身是如何被辩护的”所引发的无限后退。因为显像在容纳了概念内容的同时,也认为经验中内在地包含了关于概念内容的确信态度,这使得显像不需要诉诸另外的前提性证据来说明自身的确定性,而是通过自身的断言性现象性质获得了辩护资格。

显像经验对基础信念的辩护以非推论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当我们处于显像状态时,我们可以具有某个命题内容,同时具有相信该命题内容的确信态度,比如在正常的知觉中,看到杯子,此时我们具有命题内容“有一个杯子”,并且相信确实如此。我们要辩护的基础信念则是与该显像经验具有相同概念内容的“有一个杯子”,此时只要没有击败者(defeater),那么显像经验中的确信态度就可以传递到信念上,从而完成基础辩护。这一辩护过程就是胡摩尔所谓的现象保守主义原则描述的过程:某一经验(显像)对主体S显现为P,在没有击败者的情况下,信念P就得到了初始的辩护。

根据胡摩尔,显像对基础信念的辩护除了具备基础主义的品质外,还具有内在主义的特点,即显像是主体可获得(accessible)的内部状态。这使得我们可以合理地询问现象保守主义是强觉知内在主义还是弱觉知内在主义。对此胡摩尔认为,主体只要意识到显像本身就可以进行显像辩护,而不需要觉知关于显像与被辩护信念间的认知关联的元信念。如果主体被要求具有关于显像与被辩护信念间的认知关联的元信念,那么就是犯了层次混淆(level confusion)的错误,即混淆了“得到辩护地相信P”与“得到辩护地相信得到辩护地相信P”。显像P对信念P的辩护在于处于具备显像P的状态就足够得到信念P,而不需要得到辩护地相信“处于具备显像P的状态就足够得到信念P”。柯内(Earl Conee)从证据主义的立场得出了类似后一种说法的观点,他认为“经验对主体S认知性地显现为P等同于S处于某个状态T(1)S觉知到处于状态T;(2)S相信状态T证据性地相关于命题P”①Michael Huemer,“Phenomenal Conservatism über Alles”, in Seemings and Justification: New Essays on Dogmatism and Phenomenal Conservatism,edited by Chris Tucker,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pp.328—350.,胡摩尔对此回应:“经验对S显现为P,并不是S仅仅由于某些原因而相信他的心理状态T揭示了P的真,而是状态T对S显现为揭示了P的真。”②Ibid.可见,现象保守主义属于弱觉知内在主义理 论。

二、伯格曼的内在主义两难困境

伯格曼将觉知要求作为内在主义的特征,但是他认为觉知要求是内在主义不可企及的。对于强觉知要求的SAI理论来说,由于其要求将辩护贡献者构想为相关于被辩护信念的真,这要求主体具有元信念,该元信念表明了辩护贡献者与被辩护信念间的认知关联性,而这一元信念自身又需要进一步的辩护,于是就需要主体具备进一步的元信念,这一过程可至无穷。所以,SAI理论会因为无穷后退而使信念辩护成为不可能的。而WAI理论会面临无法避免主体视角反驳(SPO)的问题,从而丧失作为内在主义的动机。下面我们具体讨论WAI与SPO的相关问题。

SPO是伯格曼根据邦久(Laurence BonJour)为反对外在主义而提出的诺曼案例总结而来的。诺曼是具有可靠的预知功能的主体,他对于是否可能存在预知功能和自己是否具有预知功能没有任何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和证据。某天,诺曼具有了“总统在纽约市”的信念,这一信念是由事实上可靠的预知功能产生的,但是诺曼自身没有任何支持或反对这一信念的证据或理由。根据外在主义的观点,由于诺曼的信念是由可靠的认知机制产生的,认知机制的可靠性确保了事实与信念之间关系的真实性,所以诺曼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邦久认为上述可靠认知机制对于真的保证,只对知道认知机制相关信息的观察者才是有效的。对于没有任何相关信息的诺曼来说,从他的视角来看,具备某个信念完全是偶然的(accidental),这一信念也因此是没有辩护的。对于主体信念的辩护来说,应该是从主体自身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从与主体无关的观察者的视角出发,所以从主体视角来看,外在主义是不完备的。伯格曼将上述邦久对外在主义的反驳总结为SPO:

主体视角反驳(SPO):主体持有某一信念,而没有觉知到这一信念如何得来,那么她没有觉知到这一信念的地位如何区别于零散的预感(stray hunch)或随意的确信(arbitrary conviction),由此可以得出,从她的视角看,她的信念为真是偶然的。这意味着这一信念没有得到辩护。①Michael Bergmann,Justification Without Awareness,p.12.

根据SPO,主体如果没有办法将信念与零散的预感或随意的确信区分开来,那么从主体的视角来看,此信念为真只是偶然。根据伯格曼,要避免主体偶然地具备信念,方法之一就是增加觉知要求,这也是内在主义者坚持内在主义的动机之一。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伯格曼认为只有强觉知要求才能避免SPO,弱觉知要求则无济于事。试想伯格曼的例证:某外在主义者认为认知机制的可靠性可以为信念提供充要的辩护,与此同时,他又得知了SPO,并且他认为SPO也是合理的。于是他改变了原初的立场,决定加入觉知要求来避免信念辩护的偶然性。假定他所使用的觉知要求是弱觉知要求,根据伯格曼,弱觉知要求可分为概念性的与非概念性的。②Ibid.,p.19.在非概念性的情况下,该外在主义者具备可靠的认知过程,同时具有对该认知过程的非概念的弱觉知。要避免偶然性,我们需要把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构想为与信念的真相关联,而这种构想一定需要概念能力,非概念的弱觉知不可能将相应的认知过程放入恰当的概念框架内来考虑,这即是无所构想。一种无所构想的状态,与没有加入非概念的弱觉知要求之前的状态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所以非概念的弱觉知要求不会避免SPO。在概念性的弱觉知要求下,虽然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概念能力,但是这一概念能力也只是让我们觉知到辩护贡献者自身,比如我具有某种认知过程,而辩护贡献者与信念的真之间的相关性仍然未被构想,这是概念的不恰当运用,这种运用仍然不足以避免SPO,概念性的弱觉知仍不能避免辩护的偶然性。伯格曼认为对于内在主义者来说,要避免SPO只能要求强觉知,即“‘从主体S视角看,她的信念B为真是偶然的’是错的,当且仅当S觉知到X,并且S相信X指示了B的真(或至少将X构想为与B的真相关)”③Michael Bergmann,“Phenomenal Conservatism and the Dilemma for Internalism”, in Seemings and Justification:New Essays on Dogmatism and Phenomenal Conservatism,pp.154—178.。强觉知虽然可避免SPO,但是面临着无限后退困境。WAI虽然没有无限后退问题的困扰,但无法避免SPO,那么从主体的视角看,弱觉知的辩护只是偶然的。内在主义似乎只有在强弱之间来回摆荡。

现象保守主义是弱觉知内在主义理论,并且显像状态具备概念内容,所以对于显像的弱觉知包含了概念能力的运用。那么现象保守主义就是概念的不恰当运用的典型例证。虽然显像容纳了概念内容,但是这一概念运用只保证了主体对显像自身的概念性把握,而没有把握显像与被辩护信念之间的认知上的联系,所以显像对于信念的辩护仍是偶然的。

三、第三种觉知:辩护性弱觉知

伯格曼设计的内在主义两难困境的核心预设是:有强弱两种觉知要求,弱觉知使辩护成为偶然的,从而根本上不具备辩护效力。强觉知辩护不是偶然的,但是会引发无限后退。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难道没有具有辩护效力、又不引发无限后退的第三种觉知吗?为了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重构莫雷蒂(Luca Moretti)关于直接辩护与间接辩护的例证。试想主体S患有头痛病,他通过吃止痛药来缓解疼痛,他知道止痛药的药效过后,自己很可能会再次感到疼痛。某天,他感到头痛并通过吃止痛药来缓解疼痛,吃药一段时间后又感到了疼痛,这时他相信止痛药的药效已经过了。整理S获得信念“药效已过”的过程,可以简化如下:

(1) S感到头痛。

(2) S觉知到S感到头痛,并且S知道药效过后S会感到头痛。

(3) S知道药效已过。

根据莫雷蒂,上述由(1)到(3)的辩护过程是间接辩护,因为(1)不能直接得到(3),需要对(1)进行反省得到(2)才可以得到(3)。而(2)对于(3)的辩护则是直接的,中间不需要对(2)进行反省。分析(1)到(3)的间接辩护过程可以发现,对于(1)的内省其实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于(1)的觉知(S觉知到S感到头痛),二是关于(1)与(3)在认知上的联系(S知道药效过后S会感到头痛)。这两个部分事实上构成了伯格曼所谓的强觉知要求,所以对于(1)到(3)的间接辩护来说,需要主体具有强觉知。但是处于(1)到(3)的间接辩护之中的(2)到(3)的辩护是直接辩护,其不需要强觉知,莫雷蒂认为直接辩护就是不需要强觉知,但仍具有辩护效力的状态。①Luca Moretti and Tommaso Piazza,“Phenomenal Conservatism and Bergmann’s Dilemma”, Erkenn,Vol.80,No.6, 2015,pp.1271—1290.为了使莫雷蒂的观点更加明显,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假设对(2)到(3)的辩护加入强觉知要求,即要由(2)辩护(3),那么S要觉知到(2),并且S将(2)构想为使得(3)成为可能的。①将(2)构想为使得(3)成为可能,事实上就是在构想(2)与(3)之间在认知上具有相关性。按照上述假设,S首先要觉知到(2),然而当S觉知到(2)时,“S觉知到S感到头痛,并且S知道药效过后S会感到头痛”这一断言本身——(2)本身——就可以使得(3)“S知道药效已过”成为可能。如果在此基础上继续要求“S要将(2)构想成使得(3)成为可能”,即要将“S觉知到S感到头痛,并且S知道药效过后S会感到头痛”构想成使得“S知道药效已过”成为可能。为完成这一个构想,所依据的理由仍然仅仅是(2)自身中包含的概念间的逻辑关系,(2)本身的逻辑作用相当于“使得(3)成为可能”,而“S要将(2)构想成使得(3)成为可能”就类似于“S要将‘使得(3)成为可能’构想成使得(3)成为可能”,这仅仅是语词上的重复,在逻辑上并没有增加新的要求。所以对(2)使用强觉知要求是冗余的,仅仅觉知到(2)本身就可以辩护(3)。至此为止,我们获得了一种不同于强觉知,但是又具有辩护效力的觉知,那就是关于(2)的觉知,那么这一觉知具有什么特点可以使得它不同于强觉知但又具有辩护效力呢?莫雷蒂使用了一个比较恰当的术语描述了这一特点:展示了可识别的真之征兆(displaying a recognizable symptom of the truth)。②Luca Moretti and Tommaso Piazza,“Phenomenal Conservatism and Bergmann’s Dilemma”,pp.1271—1290.关于(2)的觉知中的各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就是一个可识别的真之征兆,这种内在于觉知中的真之征兆预示了(3)为真是可能的,确保了(2)自身在认知上相关于被辩护信念(3)的真,从而从主体的视角看,辩护不是偶然的,同时该觉知与被辩护信念间的认知连接,不是通过高阶的元信念建构起来的(即强觉知),所以避免了无限后退。正是基于上述特点,一个单纯的含有真之征兆的觉知自身就足以提供有效辩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助莫雷蒂的“真之征兆”概念,来建构辩护性弱觉知概念,其定义如下:

辩护性弱觉知:对某一辩护贡献者X的觉知是辩护性弱觉知,仅当(i)主体觉知到X(ii)主体对X的觉知本身相关于被辩护信念C的真(由于对X的觉知内在的具有对于C的真之征兆)。

莫雷蒂使用“真之征兆”的概念表达的是,弱觉知状态与结论的“真”之间具有联系的直觉,若这一直觉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可以利用“真之征兆”的概念来建立辩护性弱觉知概念,以此来说明弱觉知的辩护作用。但是这一思路并不完善,因为“真之征兆”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如何理解“真”,为什么要使用征兆这个词,我们都不十分清楚。所以要完善辩护性弱觉知的概念,我们就要分析真的含义与征兆的用法。

对于真的理解,我们也许可以从客观方面或主观方面来进行。从客观方面来说,“真”是命题具备的客观属性。比如在莫雷蒂的例证中,主体知道药效已过为真,是由他具备的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保障的,所以“真”就是概念的逻辑关联的客观属性。这种理解预设了概念间逻辑关联的柏拉图主义,概念的逻辑规范是客观存在的,其自身就决定了概念使用的真或假,主体的行为并不影响概念的客观关联。与此相反,如果从主观方面来理解真,真就是主体归属真的行为。再次回到莫雷蒂的例证,主体知道药效已过为真,是由于主体使用概念的行为对其做出了“真”的承诺,不是由于柏拉图主义意义上的逻辑关联的保障,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不存在于“理念世界”,而是存在于主体概念实践中的规范性约定。①在关于“真”的通常的理解方式中,比如符合论、融贯论,也存在主观或客观两种视角,客观视角认为符合或融贯是命题的客观属性,主体只是识别却并不影响这些客观属性。主观视角认为符合与融贯是主体的归属行为,主体合乎约定的视之为符合或融贯。所以,主观与客观两种视角的区分是比通常理解“真”的方式更为基本的区分。面对这两种理解“真”的方式,笔者认为前者存在过多的预设,客观的概念世界本身是否存在是可疑的,客观的属性“真”是如何被主体识别、并归属给被断定对象的也悬而未决,这种理解方式为“真”的澄清增加了更多的困难。而后一种方式并没有过多的预设,主体归属“真”的行为见诸日用寻常的生活世界,以这种事实上存在的行为作起点,分析该行为的特点,就可以为理解“真”概念迈出坚实的一步。

当确定了从主体行为的角度来分析“真”概念时,笔者认为,实用主义就可以进入讨论范围了。因为实用主义的真理论是实践观点的典型代表,下面本文以布兰顿(Robert Brandom)对实用主义真理论的界定为范本来理解“真”概念。根据布兰顿,实用主义的真理论有五个要点:第一,“真”是归属真的行为。命题为真是由于主体对于该命题进行了归属真的行为,而不是对命题自身的客观属性进行描述,“视某物为真”比“某物是真”更接近“真”的用法。第二,归属真的行为意味着主体采纳了规范性的立场与态度。主体对于真的归属不是任意的,而是符合规范的,视某命题为真意味着主体对该命题具有信任的态度,并同时承诺了对于命题内容及其逻辑后果的接受,而且主体可以被合理地询问是否有资格持有这一承诺,此时主体要承担起阐明资格的责任。只有主体承担起上述规范性身份,才算是恰当地做出了归属真的行为。第三,归属真的行为可以作为进一步行动的指引。主体接受某个命题为真,那么这个命题就可被作为理由,融入实践推论中,而这种实践推论就引发了行动。被引发的行动也具有规范性的特点,比如对于相信天要下雨的人来说,带雨伞就是“应该”的行为,而对不相信天要下雨的人来说,带雨伞就是不应该的。可见一个正当的行为是真命题的逻辑后承。既然归属真的行为可以引发行动,那么行动的成功就可以作为反馈,来表明对于真的归属是否恰当。这就是布兰顿的第四个要点,所引发行为的成功可以来评价归属真的行为的正当性。以上四点是对于“真”概念的正面分析,在第五点中,布兰顿说明了以上四点与真概念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理解了以上四点就理解了“真”的全部。①Robert Brandom,“Pragmatism,Phenomenalism,and Truth Talk”,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Vol.XI1,1987,pp.75—93.可见,将命题的“真”理解为对之进行归属“真”的行为是布兰顿观点的核心,第二、三、四条都是对归属真的行为的界定。如果某个因素X被认为是相关于某命题的真,那么因素X一定在对该命题进行“真”归属的行为中发挥了作用,或者说在归属“真”的行为中被使用,否则这种相关性就无法理解。所以如果主体对X的觉知本身相关于被辩护信念C的真,那么可以得出,主体使用“对X的觉知本身(弱觉知)”对被辩护信念C进行了归属真的行为。当然这种归属真的行为一定要满足布兰顿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至此我们就获得了弱觉知与结论的真在认知上相关联的确切含义。

分析至此,我们已经对“真”获得了比较恰当的理解,但是征兆仍旧没被阐释。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被理解为为可错性留有余地。因为即使主体的行为完全符合布兰顿的四点要求,仍旧有犯错的可能。所以在概念理解上可以认为真就是规范性的、指引行动的并由该行动评价的、归属真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任何一次具体的归属真的行为,即使符合上述四点,都不能保证所归属的对象是不可更改的真的,所以当面对具体的归属行为时,真之征兆是更为恰当的概念。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给出弱觉知状态对于被辩护信念具有“真之征兆”的明确定义了:

主体对X的觉知本身相关于被辩护信念C的真(由于对X的觉知内在地具有对于C的真之征兆),当且仅当,主体使用“对X的觉知本身(弱觉知)”对C进行了(i)归属真的行为,(ii)该行为表明了主体采纳了规范性的立场与态度,(iii)该行为可作为进一步行动的指引并且被行动的成功与否所评价,(iv)该行为是可错的。

将这一定义与辩护性弱觉知定义结合起来,就获得了较完善的辩护性弱觉知概念。使用这一概念反观莫雷蒂的例证就会发现,直接辩护之所以具有辩护效力,是因为主体使用(2)对(3)进行了归属“真”的行为,而且按照概念使用的规范性,(2)中的概念关系蕴含(3)。这样(3)就可能作为实践理由引发主体“再次吃药”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缓解了头痛,从而说明(3)的正确性,也可能没有缓解头痛,从而具有了病情加重或心理作用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了主体对(3)的“真”归属的可错性。可见使用(2)对(3)的直接辩护符合辩护性弱觉知的定义。但是对间接辩护来说,使用(1)对(3)进行“真”归属,由于(1)不能合乎逻辑规范地蕴含(3),所以辩护至此只能终止。如果要继续辩护,就需要另外的因素将(1)与(3)之间的认知关联交代清楚,这一另外的因素就不得不由“强觉知”来承担。

笔者认为,辩护性弱觉知刻画了弱觉知相关于结论的“真”的直觉,如果将辩护性弱觉知与伯格曼的弱觉知概念相比较就会发现,伯格曼的弱觉知概念只强调了主体对X的觉知,而没有认识到这一觉知本身就有可能相关于被辩护信念的真,这种理解过于弱,而强觉知诉诸元信念来保证辩护贡献者与被辩护信念的认知相关性又过于强,所以内在主义会陷入摆荡之中。辩护性弱觉知提供了介于强觉知与弱觉知之间的第三种觉知状态,为内在主义摆脱伯格曼的两难困境提供了可能。

四、现象保守主义与辩护性弱觉知

胡摩尔将现象保守主义的辩护界定为弱觉知内在主义辩护,根源在于他具有弱觉知状态与被辩护信念在认知上相关联的直觉。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一直觉清晰地阐发出来。现在我们具有了辩护性弱觉知的概念,这使得清晰阐发胡摩尔的直觉成为可能。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将显像对基础信念的辩护解读为辩护性弱觉知的辩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显像辩护是归属真的行为。显像对于基础信念的辩护过程由现象保守主义原则来描述:某一经验对主体S显现为P,在没有击败者的情况下,信念P就得到了初始的辩护。这是主体识别经验中的显现,从而获得显像,并将显像中的断言性传递给信念P的过程。其中主体识别经验中的显现并获得显像的过程就包含了对于真的追求。根据斯金(Matthew Skene)对于显像蕴含求真避错的认知目的的论述,显像之所以为显像并不仅仅在于主体会体验到断言性,而是因为断言性是在求真避错的认知目的下被体验到的。由于强烈的欲望或一厢情愿的想法而获得确信态度不能算作显像的组成部分。所以,显像概念本身就蕴含了求真避错的约束。①Matthew Skene, “Seemings and the Possibilit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Philosophical Studies,Vol.163, No.2,2011, pp.539—559.将显像中的断言性传递给基础信念,就是将显像的求真避错的特征传递给基础信念,这样的辩护过程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主体使用显像对基础信念进行了归属真的行为。

其次,显像辩护可被规范化解读。显像具有辩护作用依赖概念内容和断言性,二者都具有规范性的维度,使用概念本身是规范性事项,而断言性则是概念使用规范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断言性不是主体的主观认定,而是认知规范的要求。试联系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的思想:对于某些基本命题的确信,是由于它们是语言的河床和生长点,如果对之进行怀疑则语言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所以语言游戏的基础形式是确信。与之类似,经验是认知的生长点,不可能对经验采取普遍怀疑的态度,基本经验自身不应被怀疑(除非有正面理由),其自身就应该含有确信态度(断言性)。上述类比如果成立,那么断言性就是认知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但是这里有一个障碍。维特根斯坦论述的是语言概念事项的规范性,这一规范性能否类比到经验上呢?笔者认为对于概念化的经验是可行的。联系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对概念化经验的论述:“我们仍然能够承认经验的观念就是某种自然的事项的观念,而并没有因此就将经验的观念从理由的逻辑空间中移除。使得这点成为可能的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不必将逻辑空间的二分等同于自然的事项与规范性事项之间的二分。”①约翰·麦克道威尔:《心灵与世界》,韩林合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理由的逻辑空间是规范性的空间,经验不必从中移除,理由是自然的事项与规范性的事项不一定是两个事项。概念化经验既是自然事项,也是规范性事项。显像是概念化的经验,应该在麦克道威尔的立场上进行理解,既是自然事项,也有规范化维度。而且进一步说,麦克道威尔还认为:“如果在经验中起作用的能力仅仅显露在经验之中,显露在接受性的运作之中,那么我们就不能假定它们是概念性的。除非它们也能够在主动的思维之中——也即在确实提供了一个有关自发性观念的好的匹配物的诸方式中——得到行使,否则,它们根本不会被认作概念能力”②同上书,第31页。,“概念能力在感性中的被动的运作,独立于其在判断中进而在导致判断的思维中的主动行使,是无法理解的”③同上书,第33页。。可见在麦克道威尔看来,虽然经验中的概念能力是被动地发挥作用的,但是其与主动运用的概念能力并不是两种能力。联系到言语活动是典型的主动运用概念能力的活动,可以得出,言语活动中的概念能力与经验中的概念能力是同一类型的能力。由此可以合理地认为,言语活动中的规范性类似于概念化经验中的规范性。所以将语言概念活动的规范性类比到概念化的经验上是合理的。说明了上述类比的合理性,我们就可以合理地说,按照认知的规范性,主体要想基于经验(显像)而从事各种活动,那么他就必须默认地承诺经验的内容(显像的命题内容),并默认地获得持有这一承诺的资格(断言性)。显像对基础信念的辩护是将断言性传递给继承了显像概念内容的信念,这在规范性上就是将显像中的承诺与资格传递下去,所以,主体的显像辩护既是归属真的行为,同时也表明了主体的规范立场和态度。

再次,显像辩护可以指引行动并由行动的成功与否所评价。显像具备概念内容与断言性,这使得显像可以为基础信念提供辩护。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可以作为理由进入实践推论,从而可以指引行为。比如在人群中寻找某个人,视野中出现的这个人的体态特征会使我形成相应的知觉显像,该知觉显像辩护了“这个人在此”的信念,这一信念可以作为理由引发我走过去与之交谈的行为。与此同时,如果交谈的结果是发现这不是我要找的人,那么显像辩护就失效了,我“看”错了。这说明行动是否成功可以用来评价显像辩护。

最后,显像辩护是可错的。显像自身虽然具有求真避错的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它是不可错的,主体在求真避错目标的约束下,仍有可能意识不到自身已经犯错。另外显像作为认知行为的起点,具有默认的确信态度,但是这只是规范性的态度规定,并没有确定某些具体内容。当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当前显像时,当前显像就会被具有另外命题内容的显像所替代。所以,显像是可错的。既然显像是可错的,那么显像对基础信念的辩护也是可错的。胡摩尔在现象保守主义原则中保留的“在没有击败者的情况下”,也印证了显像辩护的可错性。

综上所述,胡摩尔界定的显像状态是弱觉知状态。主体觉知到显像自身,并基于这一弱觉知对基础信念进行辩护,而这一辩护过程可以看做主体使用显像对基础信念(i)进行了归属真的行为,(ii)该行为表明了主体的规范立场和态度,(iii)该行为指引行动并由行动的成功与否所评价,(iv)该行为是可错的。这已经符合了辩护性弱觉知的定义,所以,显像是辩护性弱觉知状态,其与被辩护的基础信念之间具有认知上的关联,显像辩护不是偶然的,现象保守主义可以摆脱SPO的反驳。

五、结论

以实用主义的真理论来诠释“真之征兆”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辩护性弱觉知概念,相比于伯格曼的弱觉知状态,辩护性弱觉知更符合WAI理论所设想的弱觉知状态。对于现象保守主义来说,只要我们对显像辩护做出实用主义化的解读,那么具备显像就是处于辩护性弱觉知状态。此时,显像辩护就既没有无穷后退的困扰,也不是偶然的。现象保守主义就免于SPO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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