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8-01-24吕东明
农业经济 2018年2期
◎吕东明
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点污染与面污染、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新污染与旧污染并存的严峻形势,不断考验着农村环境的生态承载能力,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而从现有环保法律的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的实际实施效果来看,尚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的梳理和完善,建立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农村生态风险的表现类型
生态风险是指完整的生态系统或其组成部分所承受的风险,自然因素或人为行为均可能导致生态风险在某一局部区域内出现,使得农村生态系统的结构遭到破坏、功能受到损害。
1.工业化风险。现今以资源和能源消耗为主的乡镇企业得以蓬勃发展,使得原本就相当脆弱的农村生态系统失去了自我修复能力和更新能力,破坏了农村生态系统的均衡性。一般来说,乡镇企业大多布局分散、规模微小、技术落后且设备简陋,很容易带来面污染问题。同时高能耗、高排放和重污染的城市重工业企业迫于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的压力,源源不断地由城市迁往农村,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在环境转换中完成了转化和吸收的过程,改变了农村生态系统的结构,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损及失效。
2.城镇化风险。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和资源等得以大量积聚,原本充满生机的山、水、田、林、湖等由拥挤的人群、坚硬的地面和密布的建筑物所取代,沥青和水泥替换了土壤和植被,生物的栖息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丧失,大幅度降低了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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