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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募捐信息低可靠性的成因及其治理

2018-01-23冯秀果

传媒 2018年7期
关键词:施乐善款网络媒体

文/冯秀果 秦 雪

当前,由于媒体报道而引发的慈善募捐现象越来越多,人们愿意把善心用于媒体报道的事件中,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为慈善募捐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快速更便捷的渠道,但是网络媒体募捐信息往往有真有假,难以分辨。伴随着网络募捐事件的增多,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开始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利用网络敛财骗捐、诈捐。而各家媒体在追求信息传播及时、高效的同时,牺牲了信息的可靠性,带来各种反转新闻。例如,“罗尔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从最开始的求助救女,到最后的骗捐,导致人们不得不质疑网络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如何保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网络慈善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网络媒体募捐信息可靠性低的原因

网络媒体信息错综复杂,转载迅速频繁,每一个转载环节都会存在添加、修饰的成分,信息在转载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曲解、夸张,导致信息在转载过程中失真失实。

1.信息源失真。信息源头失真,这是指网络媒体传播的募捐信息与事实完全不符,信息由传播者主观臆造,利用社会爱心敛财,受众出于爱心或者其他动机捐赠或转载,让更多的人看到信息。例如,在天津爆炸事故期间,广西一女子杨某通过微博发布信息,谎称其父在事故中遇难,获得网友9万多元捐款。杨某在网上得知“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捏造了其父亲是爆炸事故受害者的信息,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先后发布了两条虚假微博,一共获得了3856名新浪微博用户的“打赏”,总金额为96576.44元人民币。这一案例中,杨某通过微博发布的信息真实性无法验证,网友出于同情心和对事件的关注进行了转载,反而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造成负面影响。

2.信息转载过程失真。在媒体信息不断转载的过程中,信息内容被转载者曲解,逐渐变成为社会募捐宣传,而当事人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也就顺水推舟接受社会善款,进而将简单事件演变成一场非法的募捐敛财行为。例如,在2015年“女子被狗咬男友骗捐事件”中,起初的媒体报道是女子因救小女孩被狗咬,但事后小女孩没有出现,初始报道中没有提及募捐的内容。当事人的男友最初只是为了找到小女孩而不是为了募集捐款,但亳州当地媒体在转载该稿件时,在文末出现了“希望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这类含有“劝捐”意味的表述,此后记者又拿到了当事人男友的联系方式。这一事件由于其他媒体的连续报道,才在众多媒体的信息转载过程中由最初的寻找小女孩、宣传救人事件,变成了因为救人被狗咬、需要社会募捐救助的焦点性事件。

3.募集善款金额和使用信息的不对称。即使信息源和传播过程保证了网络募捐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善款到达受捐人手中的具体数额,可能会被信息的传播载体——网络平台掠夺。例如,在2014年曝出的施乐会“置顶费”丑闻中,有受助者获捐21万,但实际仅拿到3万,其余均被施乐会作为“置顶费”收走。所谓“置顶费”,是施乐会通过第三方公司“46网络营销中心”向求助者收取的一种费用。付费者的求助信息可持续出现在施乐会网站的醒目位置,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募集更多的善款。但有施乐会离职人员称,施乐会与“46网”实质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置顶费”最后都进入施乐会的腰包。施乐会会长也承认曾收取这一费用,却辩解称施乐会如今是商业化运作,收“置顶费”是为了维持正常运营。

4.缺少制约网络媒体的相关法律。慈善机构的行动往往滞后于网络媒体,并且疏于主动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因此, 往往媒体信息发布后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信息查实,社会募捐事件的主人公已经收到了社会捐款。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轰动效应的同时会在报道中夸大事件的严重性,这也导致出现疏漏的可能性相应增大了。因此,网络媒体的自律和利益相交时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传播,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需要法律的制约。

5.网络媒体信息泛滥,网民的选择不谨慎。网络媒体主要有两大主体:一是网民,即接受或发布网络信息的人;二是网络媒体,即网络信息和新闻的传播载体。在网络媒体时代,普通网民也会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同时他们又是大量信息的接受者,许多信息都是自动进入网民的视线中,而不用网民有意识地搜索。面对大量的信息传播,需要提高网民对网络媒体的正确认识,加强网民的网络伦理素养,广泛地开展网络伦理教育,维护网络秩序。

二、全方位监管,规范网络媒体行为

1.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网络媒体的交互性强,转载速度快,网络媒体的特点和《慈善法》的规定,需要媒体工作者在转载募捐信息的时候,注明募捐信息源的出处。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媒体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和网民身份的双重性,加剧了信息审核的复杂性。同时,媒体工作者会通过故意透露不真实信息,引起轰动效应、吸引眼球等,以追求自身职业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媒体转载信息注明募捐信息的来源,以便于广大网民辨别信息真伪,减少骗捐的可能性。因此,在媒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从媒体行业规范做起,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注明信息源的准确来源,不失为一个提高网络募捐信息真实性的务实选择。同时,网络媒体需要建立企业的奖惩机制,激励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参与审核信息源的媒体从业人员对信息真实性的验证力度,减少不真实信息的继续传播,提高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2.加强网络媒体的自身监督。媒体对信息源的审核控制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事件的传播范围和速度。网络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所取舍,在源头上对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加以审视。《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只能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网络媒体有责任验证募捐信息是否出自于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因此,为防止不真实信息的恶意传播,媒体的审核是关键一环。这就需要媒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信息过度修饰的恶意传播,以媒体自身监督为起点,提高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加强网络媒体行业内的相互监督。有些媒体为追求经济利益,难免将信息进行夸张修饰,以博取眼球,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自身监督改善信息可靠性的作用有限。在西方,媒体更青睐于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督防止网络信息失真。中国互联网协会曾经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实践也表明,行业自律在防止网络主体道德缺失、信息失真问题上能够对法规、技术起到补充作用。因此,防止网络媒体信息失真也需要强化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加强网络媒体对网民发布信息本身真实性的审核与监督。

4.跟踪募捐善款的使用途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法》已经规定了对募集财产的使用规则,超年度的管理费用应该向社会公开,以减少施乐会“置顶费” 现象的发生。同时,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因此,网络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应当紧跟募捐信息,适时发布善款信息的用途对监督慈善机构善款信息的使用方向,利用网络媒体交互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减少募捐财物使用状况的信息不对称。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当前网络媒体募捐信息可靠性较低的原因,认为募捐信息信息源失真,信息转载过程中失实,募集善款金额和使用信息的不对称,缺少制约网络媒体的相关法律以及网络媒体信息滥用是造成网络媒体募捐信息可靠性低的重要原因。为此,需要从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网络媒体的自身监督,加强网络媒体行业内的相互监督和跟踪募捐善款的使用途径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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