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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与乐官
——古代士大夫参与制定礼乐文化政策的两条途径

2018-01-23陈伊笛

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音乐

●陈伊笛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一、“音乐使职”界说

何为“音乐使职”?首先要从“使职”说起。“使职”一词突出“使”字,《说文解字》解释:“使,伶也。”段玉裁注:“令也,大徐令作伶,误。令者,发号也。”《康熙字典》解释:“令也,役也”。《礼记·曲礼上》:“六十曰耆,指使。”郑玄注:“指事使人也。”《六书统》:“从人从事。令人治事也。”“令者”指发号施令的人,可见“使”指的是统治者发号施令让下属去“治事”。《周礼》中记载的“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1](P905)士大夫去行王公吩咐之事,亦是“使职”的体现。文史学界对于“使职”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例如傅璇琮对“官”与“职”的区分、[2]阎步克对繁复的官阶制度梳理出职位分等和品位分等两种类型并提出“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论断[3](P49)等等,这其中赖瑞和对于“使职”特点的分析尤为精辟,他认为:“第一,(使职)是很随性的一种指派,可以随时因事务需要而指派,很有弹性,也可以因事务结束而终止。第二,这样的委任,正因为是随性的,不固定的,相当个人化的,也就不需要设置什么官品。……第三,掌权者通常都会任命他最信任的人来当特使,因此掌权者和受命者必然带有某种‘私’或‘秘’的关系。”[4](13)由此,可以把“音乐使职”界定为君王有了治乐的需求而赋予士大夫的一种临时派遣性的音乐工作职责。

早在上古时期已有统治者因统治需要而任命下属临时负责一些音乐事务的现象,例如作律、铸钟、作乐等。以《吕氏春秋》这段史料为例,“昔黄帝令伶伦作律……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帝颛顼好其音,乃令飞龙作,效八风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帝喾命咸黑作为声,歌九招、六列、六英……帝尧立,乃命质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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