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建设研究
2018-01-23陈美华
农业经济 2018年7期
◎陈美华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农民群体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缓解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融资压力。纵观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和演变历程,共经历了政府主导、市场内生、资金互助三个发展阶段,其主要发放小额、短期、低利率的信用贷款,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其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转型升级和商业化改革的实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实现了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是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商业化色彩更为浓厚,传统的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合作组织被颠覆。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规范化运行。
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按照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内部审计是一种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通过对组织内部经营活动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发挥其规范和监督作用。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则是为了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化的管理与控制方法,来帮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现自身发展目标。可以说,无论从金融组织自身的发展方面来看,还是从内部审计的作用和意义方面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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