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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2018-01-23胡春雷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5期
关键词:净资产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 文 / 胡春雷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掀起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热潮。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较早,在很多方面始终存在争论,每推进一步,都面临较大压力。对照《意见》提出的改革思路和要求,北京市的改革方向是符合中央要求的,这也让北京市的各级干部再次统一了思想认识,坚定了改革信心。目前,北京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3920个,其中村级3899个,乡级21个,村级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比例达98%。由于起步较早,北京市的改革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

一、改革主要对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

《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北京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后都有经营性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部分山区村没有净资产。因此,有净资产的村集体在量化资产时都将股份明确对应了相应的净资产份额。没有净资产的只明确了成员的各类股份的数量,股份不对应净资产数额。

净资产量化明确了股份在某个时点或一个时期内的价值,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使成员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集体经营好坏,直接反映在每股净资产增减上,成员直观感受明显,从而更关心集体经营。而只明确份额的改革方式,缺乏直观感受,只能作为分配依据。二是明确了劳动贡献的折现价值。北京市很多村集体采取了原成员劳龄股兑现或转换为优先股的做法,体现和尊重了原成员对于集体的劳动贡献。三是为股份在一定范围内流转提供了价值标准。丰台区的改革涉及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都通过股份来体现,而对于已经在两级经济组织间流动的人员,需要将其在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转移到目前就业的集体,从而方便股份和人员管理。此外,部分村集体允许原成员或非成员农户通过出资购买股份或缴纳集体积累的方式成为股东,量化的净资产为实现这些目的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二、农村基层组织健全且关系清晰

北京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80年代末从生产队逐步演变而来的。1989年印发的《关于健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9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初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名称、机构、职能、成员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到1995年底,全市95%以上的村完成了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前,北京农村基层组织形成了“三驾马车”,即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时任北京市委常委相关同志曾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总的说就是村党支部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村党支部主要是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对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领导和协调。村委会主要是履行村民自治的职责,负责办理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行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成员的财产性收入。

产权制度改革以后,有人提出北京市农村基层组织变成了“四驾马车”,也有人提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完全取代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这些提法主要是由于对北京市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对改革的方向判断不一致造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后,北京市农村基层组织仍然是“三驾马车”,主要是因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看作经济合作社的下属经济组织,而不是并列关系。一方面,从资产关系看,产权制度改革只是量化了经营性净资产,其前提假设是现有集体成员利用集体生产资料,通过劳动创造了现有经营性净资产。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理论上是不纳入产权制度改革的,而是按照《意见》要求进行确权颁证和登记管理。因此,在资产关系上,村经济合作社资产包括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另一方面,从人员结构看,产权制度改革是某一时点的成员通过改革成为股东,但股东仍是成员。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新生人口成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成员群体将基本包含且大于股东群体。

由于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股东所有,现阶段,北京市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这一重要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代表,必须存在并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在法律未做出调整前,直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取代经济合作社的做法是不妥的,特别是在本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是按人量化、按人颁证的情况下,可能会给今后的农村深化改革留下隐患,给部分农民群体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改革要求设置集体股

依据北京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北京市大部分改革后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都设置了集体股,且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但集体股的设置至今仍有争议。部分人认为,集体股代表的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仍然不明晰,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但我们所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公有制框架内进行的产权改革,不是打破公有制进行私有化改革。只要农村还有集体土地,那么集体资产就不可能脱离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全部量化到个人名下,即所谓的彻底明晰。我们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把能量化到成员的先量化,暂时还看不清楚的继续研究。但改革的底线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即“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小了、改垮了、改没了”。

集体股的设置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从理论上讲,集体股代表了村集体的生产资料对于经营性净资产的产生所作出的贡献,是村经济合作社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应权益的基础。村经济合作社依据集体股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用于集体和成员发展。其次,从实践上讲,我们的产权制度改革前期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保留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不确定的问题,这在北京的实践中已经有所证明。因此,在现阶段,集体股的设置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对于改革来讲也是审慎负责的。即便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集体股完成其历史使命,也可以随时量化到成员或股东名下,但如果改革之初不设置集体股,当遇到问题再想恢复集体股则是很难甚至无法操作的。

四、股份采取量化到人的方式

目前,北京市基本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股都是按人量化、按人管理的。就目前的发展实际来看,我们认为按人管理还是基本适应现阶段要求的。据我们对全市发放的1000份调查问卷分析,有91%的人不同意按户固化。由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依赖集体土地,因此新衍生人口对这部分收益也应享有正当权益。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来的股权分配关系在目前阶段能够为绝大多数成员和股东接受,但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看,新衍生的成员更多的可能会像索要承包土地一样,主张个体的股权收益。北京目前实行的按人量化管理股权的做法相对灵活,可以通过定期的增资扩股等方式,及时将新衍生的成员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矛盾。按户固化股权有其合理的制度设计,户籍制度改革可能是一个实施契机,由于不会再有新生农业人口(即新衍生的成员),按户固化的优势将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但户籍制度改革带给农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对其复杂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北京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积极的,在一些层面已经提前进行了探索,如兑现劳龄股、非成员认购股份、乡村联动改革等。北京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是渐进的,虽然有些方面还没有完全达到《意见》的要求,但我们对未来各种可能尽量预留了接口,一旦时机和条件成熟,即全面加快推进。北京市村级改革虽然已经总体完成,但这只是个开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迈小步、不停步,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集体经济发展也不会一股就灵,是一个长期不断深化的过程。总之,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我们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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