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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参与和精英治理:合作社如何谋得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2018-01-23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5期
关键词:精英公平民主

■ 文 / 本刊评论员 邵 科

合作社作为以成员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等为本质规定性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民主原则以公民直接参与组织事务决策为典型特征,在理论上以法国思想家卢梭为代表,在实践上以古代雅典民主、法国大革命等为现实样板。历史早期合作社在产权安排上的个体性、普遍性和均齐性,保证了合作社能够形成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的民主控制机制。但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福利环境、市场环境与产业链竞争环境的改变,合作社不得不主动提升生产技术,厚实生产经营资本,革新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旧有成员个体的知识技能愈发跟不上岗位发展要求,原有的成员股金和相对缓慢的公积金等积累也不足以满足组织发展需要。专业生产管理人员聘用以及外部资本的多形式引入也就成为了必然发展趋势。中国的农民合作社虽然发展起步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也才10年左右,但其从发展伊始就嵌入于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和日渐明显的成员异质性环境,这就使得合作社面临内部民主监督能力不足问题,不得不妥协于组织生存发展难题。

因此,如何既能坚持住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确保成员民主参与权利,又能依托精英人才力量、实现合作社的高效发展,也即如何能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合理平衡,成为当下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巨大挑战和难题。

如一些学者更关心合作社的民主参与情况即所谓公平属性,对于一些有经济效益、但成员资本和管理等维度参与不那么明显的合作社持否定态度,认为他们只是少数能人以合作社名义,用蝇头小利在赚农民的钱、骗政府的财政项目。如一些合作社带头人更关心组织的产品市场渠道开拓、品牌建设和标准化生产等,对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量返利占可分配盈余60%以上,召开成员大会等不遵照执行,认为这样操作费力费事、对合作社盈利能力提升没有正面帮助。这两种不正确的思维,使得我们虽有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配套优惠政策,但却缺乏更为清晰准确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政府部门面对外界有关非议或争议时办法不多;也使合作社无法摆正位置,无法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外部干扰,无法更加高效提升发展水平。

为此,必须认清民主参与和精英治理之间存在边界区间。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能只讲成员民主,不应在强调公平的维度向效率妥协,否则就有可能成了“民粹主义”,没法商业化可持续;也不能只求效率和精英治理,在应该追求效率的领域纠结起了公平问题,否则就会变异为公司企业、谁钱多谁说了算。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一定需要实现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有效平衡。比如在进行产品营销决策时,就应该听从专业人士或企业家能人意见,抓住最佳宣传时间点(方案思路),不应受困于“一人一票”原则,被一些没有眼光(胆小求稳或怀有恶意)的理事会成员意见所干扰。比如在执行利润分配时,应该召开成员大会认真听取成员意见,认真执行“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必须承认,当前合作社法律法规的不合理,阻碍了这种效率公平边界的合理界定,比如新修订的合作社法仍然没有明确强调成员“一户一人”原则,而这显然不利于防止一些投机者的进入(有些农户拿了家人5个身份证去工商局登记注册),这显然有违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本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讨论只是围绕民主参与和精英治理主题开了个头。在整个社会政治领域,对如何处理“民粹主义”或者“寡头垄断”等极端情况的理论认知和实践探索也都不甚理想,这给理论工作者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空间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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