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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性与犯罪预防

2018-01-23赵春盈张谦谦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刑罚人性

赵春盈 张谦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人性论

什么是人性?人性是善还是恶?这是自古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人性问题。

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仁者爱人”,将“仁”看作人之根本属性,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提出人性善的理论——“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强调善是人的固有属性。而晋秦法家的思想中对人性的定论是“好利恶害”,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因此治理国家可以利用人的这种本性,通过赏罚手段促进功利,防止暴乱,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孔孟、法家的理念不同的是齐儒代表人荀子,荀子被称为我国古代最杰出的思想家和唯物主义者,受法家理论思想的影响,荀子在继承孔孟儒学思想的同时又对儒学加以改造,“人性恶”是荀子的理论之一,他认为虽然人性本恶,但通过后天学习和教化可以改造,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正是由于人性本恶,因此后天学习教化也极具必要性。由此可以看出荀子认识到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以及主客观的统一,具有唯物主义色彩,相对于当今时代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

欧洲大陆上的人们在很早时期就开始受宗教统治的影响,基督教的“原罪论”指出人生而有罪,必须向主忏悔,抑制自己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求才能得到救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神的意志”“神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神权法思想十分浓厚。古典犯罪学派的观点中指出,人能够区分善恶,分清是非,而且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当一个人知道实施犯罪行为可以得到精神或财产的快乐,但也面临着刑罚的痛苦,权衡利弊之后就有可能放弃犯罪而免受这种痛苦。这一理论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有一定相通之处。

近现代时期人们对人性的研究不在局限于人性善恶与否,而多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去探究人性是什么。社会学家认为,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之所以说人有自然属性是基于人类是动物的一种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人类固然有着某种生物遗传本能,但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环境对人的属性也有着决定作用。综上有关人性的观点中,我比较赞同的是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和社会环境对人的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也是下文论述人性与犯罪行为之联系、犯罪预防等问题的出发点。

二、人性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人性应该是感性与理性的互渗,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融合。也就是说,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都包含着人的自然因素和社会性因素的共同作用。论证人性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原因和行为结果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指出这里的“犯罪”指的是故意犯罪,因为人性因素能够影响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影响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在过失犯罪中追溯人性并没有太大意义。

在社会文化这一大环境中,不同的人总是处在某个具体的小环境下,这种具体的环境直接作用于行为人。我们认为人通常具有理性精神和一定的自由意志,人们在特定情况下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去达到一定的目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在作出某个行为之前,行为人一定基于物质上、心理上或生理上的需求,这些需求引导其在这一具体环境中选择他的行为方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区分罪与非罪通常要依据一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来判断,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这种行为没有严重侵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法益,没有触犯刑法,就不能归于“犯罪行为”的范畴,可能只是一般行为,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所调整。如果这种行为表现是国家的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或者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足够严重达到犯罪的程度,再加上行为人本身属于某一犯罪的主体范围,符合了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了犯罪,就归于刑事法律所调整。

当然,法律还应规定例外情形,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人出于求生的本能或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而作出的侵害他人或公共权益的行为,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则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也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三、犯罪的预防

我们在此探讨的犯罪预防主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对道德教化和人的自我修养、社会环境的优化以及完善的刑罚制度三个方面来阐述犯罪预防问题。

(一)道德教化

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环境对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重要影响,良好的道德教化和自我修养有利于形成人们健康的心理和优秀的品质,这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因为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受到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可培养成有用之才,但不良的家庭环境、社交习惯和网络暴力游戏等都是青少年世界观和价值观扭曲的重要原因,得不到父母的重视、与父母感情疏远或者父母的言行不良对青少年性格都有很大的影响,与其他不良的青少年或者复杂的社会人员交往更容易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

用道德教育手段预防犯罪相比运用刑罚手段的成本更低,故意犯罪者之所以选择这一行为方式往往是人格品质的欠缺和社会认知以及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导致的,而道德教化和自我修养能够弥补这一不足,增加人的理性精神,提高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选择正当合理的行为,因此减少犯罪的发生。

对于已经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刑罚制裁的确可以使其切身感受到刑罚的痛苦,出于对这种痛苦的畏惧不敢再犯罪,但是这样的预防可以说是消极被动的,而不是让犯罪者从内心上发掘理性和良知,因此教育改造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在法治的实践中,对待犯罪分子采取“惩罚管制与改造思想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对待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理念为指导方针,很好的发挥了教育改造对预防再犯的作用。

(二)社会环境的优化

在前述中曾提到,社会是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不同的人总是处在某个具体的小环境下,大环境可以间接的影响人类的发展方向,而具体的小环境则会对特定的人有直接作用。从一个国家的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由于社会关系、社会事件的纷繁复杂,想要将社会中的每项具体的事物都各归其位、按照一个共同意志决定其发展动态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政策或经济等手段改变社会环境、社会条件,使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稳定运行。

社会环境的优化具体表现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财富丰富、社会矛盾解决以及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人们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自己的精神、物质等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而不需要通过不良的手段去解决问题、矛盾,因此也就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早在中国古代,孔子的“宽惠”、孟子“薄税敛”“制民之产”“仁政”等理念也都强调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条件对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该观点指出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不仅能够起到国富民强的直接效果,还能间接的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的刑罚制度

古代法家学派认为刑罚的作用体现在定分止争以及使民众兴功惧暴,提倡利用赏罚手段引导人们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虽然古代刑罚的种类大多残酷,且在适用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但也不得不说,这利用刑罚预防犯罪的治国方式对于后世国家建设的指导意义可谓深远。现代社会中,刑罚手段是各国均认可的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尽管各国刑罚体系内容有所不同,但刑罚的功能是无可厚非的。完善刑罚制度要落实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及时性,要求刑罚种类,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程序正当。

犯罪预防不仅包括预防初犯,还包括预防已犯罪者的再犯。一方面,刑罚对未犯罪者的威慑作用和行为引导作用体现在使其主观上事前预见实施犯罪之后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权衡利弊”之后,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打消犯罪念头,就不会选择违法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不管何种刑罚,实施起来必然意味着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权益,减少或消除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例如,自由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定期限的自由加以剥夺,犯罪分子就失去了自由活动的能力和再次犯罪的条件,对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则意味着他将彻底失去再犯的可能。

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近年来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军事建设等方面取得很大进步。我们大力开展“依法治国”,不断完善立法体系和各项法律制度,促进执法司法的公正合理化,呼吁公民守法。从前述犯罪预防的三个方面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可以认识到:

在道德教化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看似简单的口号,让每个公民都自觉落实到一言一行中却并非易事,这要求国家、政府和社会成员的积极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求公民个人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做到知法懂法,自觉维护、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其中,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尤为重要,良好的学校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文化知识,还要开展道德教育,影响学生做人之道,父母更应以身作则,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家庭教育。

在社会环境的优化方面,我国近年来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显著成就,当然离不开我国各项政策制度的推行和落实,正确合理的决策和执行对国家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极大的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效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顺应国情,从立法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罚体系,在刑罚的适用上仍然要以司法审判的合理合法、公正公平为前提,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阶段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这一制度设计有效促使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改造教育和认真悔改,减少再犯的倾向,真正实现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另外,积极的普法宣传不可忽视,这有利于培养公民守法意识,知法懂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引导作用,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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