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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1-22陈婷婷陈习定

南方企业家 2018年9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网约车互联网金融

陈婷婷 陈习定

摘 要: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相关共享软件平台的诞生,其中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衍生行业,对大众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互联网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出行更加快捷方便,但同时带来了更多未知与已知的隐患,如收费制度混乱、信息恶意泄露等问题的存在,促使很多道德与法治事故频发。本文基于近年来网约车的发展历程,结合当代的经济发展状况,针对该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策略,以期促成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约车;出租汽车;软件平台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智能手机软件加入运营平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进了智能生活的实现以及新兴行业的发展。网约车平台的诞生,延伸了互联网在生活出行方面的发展。在此之前的线下出租汽车行业,虽奠定了该行业较为稳定的发展基础,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大面积覆盖,线下出租的短板日渐凸显:服务质量不高、高峰期打车难、收费制度不完善以及套牌等违法现象。

随着2012年智能手机时代来临,打车难题已经成为历史。滴滴、神州等多个网约车公司的成长,大面积减少了高峰段打车难、偏远区打车难、高价收费等问题。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给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难题:盲区收费、网约司机注册制度不完善、行车安全等。因此,如何根据新经济常态,调整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行业的关系,使得网约车实现更健康的发展,是现下该行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发展的历程及现状

起步阶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速度、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等导致城市规模膨胀,使得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而互联网时代的兴起,开始实现大众出行的“共享经济”。2010年伊始,共享开始从纯粹的无偿、信息分享的方式,走向有偿的、基于物权暂时转移的“共享经济”。随着Uber、滴滴等一系列以实物共享的平台诞生,一时间网约车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汽车被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拥有特殊的出租汽车标识,构建了互联网叫车按车型定价的體系。

发展阶段

2012年,“快的”和“滴滴”先后上线,随后各种网约车平台公司接二连三地涌现出来。2013年5月,国内互联网平台网约车软件已达40多款。此时,网约车软件仍以出租汽车为主,且初期的网约车受众范围包括网约司机均是以青年为主。2014年2月,“优步”正式进入中国;2014 年6至9月,优步、快的、滴滴相继招揽私家车,推出专车服务系统。私家车司机可通过网络上传车辆照片、行驶证和驾驶证,不经过正规、专业培训,就可以注册成为司机,低门槛挂靠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并且通过支付宝等手机软件进行支付,后逐渐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中得以推广。

这个阶段是网约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因为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占据市场,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日益强大,互联网科技成几何倍数扩张,为网约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大网约车软件为积累客户,抢占市场占有率,相继展开了夺人眼球的营销。与此同时,相关的发展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加强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管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经营现状

这四年间,借助资本市场迅速扩张,网约车垄断巨头浮现:滴滴公司发展成为涵盖一系列业务,包括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随着2016年交通运输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表示政府正式赋予了网约车行业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使得网约车平台中参与交易的各方权益也将获得保障,大众似乎看到了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发展的光明前景。

但好景不长,随后各大一线城市先后发布本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甚至严格遵守交通部发布的《暂行规定》。事实上,这次细则的拟定无疑是对网约出行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网约车相关法律的出台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的新型运营模式,又维护了中国传统出租汽车运营体制,从而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网约车的门槛较高,很多参与者通过不法渠道加入该行业,竞争更加激烈,法律规则与平台技术的结合并没有得以完善,甚至出现“一超多强”的情况,巨头垄断促使行业内部日渐不受管制与约束。

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车辆准入门槛与驾驶员审核问题

由于各个网约车平台在企业运营中缺乏完善的审核机制,在运营期间,各种不明来历的黑车混入网约车行业,严重扰乱了网约车秩序。关于网约车司机的审核也是可见一斑,没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双方责任的明确,导致各种网约车交易的民事事件频发,部分专车司机甚至没有取得相关的驾驶执照,关键时刻无法正确应对出现的紧急状况,无法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威胁着乘客的权益与安全。

网络支付风险与现金安全问题

网约车交易结算方式大多是以手机软件支付为主,手机支付的安全问题仍是网约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操控、盗用手机软件,在交易双方使用时,趁机盗取资金,而由于平台没有做好相关的软件安全技术设置,容易出现损害平台形象的事故,甚至上升至法律层面。该风险不仅暴露在外部环境中,行业内部也是滋生问题的关键。不少网约车司机为了避免交易评价及平台过高的税收制度,开始与乘客进行私下交易结算,意图摆脱平台管束,赚取不正当利益。

平台内部管制与市场监管问题

在现实的网约车管理操作中,各地政府秉持的态度与采取的办法大相径庭,迥异对立,无法全面统一地管制网约车平台软件,其中杭州、广州、厦门、宁波等城市仍采用积极倡导措施,没有相关立法政策规范网约车软件的使用,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对于打车软件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平台内部对乘客的信息没有很好的保护措施,使得网约司机轻易获得其相关信息,甚至进行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在今年,接连发生了两起滴滴顺风车女乘客被杀害案件。在两件事故中,软件平台没有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反馈,给予警方有效的交易信息,而且更多的案件发生时间处于深夜,平台缺乏对车辆的监控措施,无法及时控制局面,是促使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权责归属与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网约车与传统出租汽车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从平台责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保险责任到侵权维护;从如何保护乘客消费运输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到发生意外后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等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乘客通过网络软件召乘网约车时,双方只是形成租赁关系,乘客是被视为租赁公司的承租人;网约司机则被视为从劳务公司雇佣来代其驾车的雇佣对象,这种尴尬的法律地位增加了乘客方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乘客作为雇佣方,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不仅要承担己方的医疗费用,还要承担网约司机人员的医疗费用。一旦乘客追究驾驶员事故责任时,平台在此中以该关系推脱相关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三角关系难以破解。

互联网金融下网约车发展对策分析

严格资信审查与加强行政监督

首先进行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在各个平台录入有过不良及犯罪记录的车主,使其无法入驻接单,对于那些已经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应当备案标注,永不可入驻本平台,谨小慎微地避免任何潜在危险,特别是在本行业政策不明确的发展期,应当格外注重客户口碑与社会声誉,任何一家企业发生一点微小负面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整个行业的危机公关与连锁效应,给既得利益反对者以舆论声势上的可乘之机。

关于黑车乘虚进入网络约车,漫天要价,甚至威胁到乘客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问题,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履行应尽职责,加大投入建立关于网络约车车主的事前注册审核和事发惩戒的有效机制,建立诚信信誉审查制度,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在网约车软件不断拓展市场的同时,政府层面应该着手的是,根据网约车软件来调整监管模式,控制各档次网约车的牌照数量,让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之间能够和谐互融,相互促进,公平竞争,同时还需要完善事故、保险与侵权责任界定等,统一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避免不同城市参差不齐的情况。

完善软件技术开发与信息维护

通过软件的设定加强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在驾驶员界面屏蔽乘客通信信息及影像等个人隐私信息,规定对所有采集的信息的使用,必须在服务范围内,不得越权使用。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用之外,网约车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及乘客的相关信息。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例如:一旦驾驶员接受的投诉状况达到相关程度,一经核实做出解雇驾驶员或者注销车辆的措施。

在合格车辆与平台注册成功的同时,开始进入监控范围,对每一单交易进行全程监控,实时跟踪车辆定位信息,并在软件中加入紧急报警选项。面对黑客的侵袭,也要加强软件本身的防盗维护,避免各方信息的泄露,给驾驶员、乘客带来困扰。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进入市场后,其自身功能定位和使用要经得起检验,不仅要保证软件技术上的防控安全,还要考虑软件的功能是否符合现有法规的要求,是否干扰和破坏了现有的市场秩序。公司也应从技术上与现有平台在相优化整合,将软件核心技术嵌入车载导航系统,实现新兴出租汽车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升级,同时促使自身成为优秀的网约车软件平台,促进服务标准化发展,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与整合。

加快立法脚步,正确引导行业发展

相关网约车软件公司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有关软件的设计、使用及管理的标准,并由政府进行备案,反馈给立法机关。只有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才能够规范化软件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发展互联网共享经济,维护出行运输正常的竞争秩序,共同壮大整个产业。

相关平台软件提供了服务质量测评项目,乘车的服务质量是公众能够亲身体验的,是否再次选择该平台的网约车出行,是消费者的权利,相比单一的测评数据,来自公众自身的体验更能说明问题。定期测评不仅增加了相关部门的负担,而且也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不必要的干预。除此之外,在测评过程中,不排除有些平台为了获得好的反馈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伪造评价,甚至会有相关部门与平台勾结篡改测评结果,导致不良招租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温州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姚东秀.互联网新业态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对策[J].武汉工程大学,2016(07).

[2]陈一飞.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祖国,2018(06).

[3]杨振宇.一名网约车用户眼中的网约车发展[J].交通与运输,2017(02).

[4]张怀英.创业企业竞合关系分析:概念模型与现实检视[J].贵州社会科学,2018(05).

[5]田维.浅析“打车软件”安全管理与标准化[J].中国标准导报,2014(03).

[6]李雪倩.论“网约车”新政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覽,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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