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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之潜在风险应给予关注

2018-01-22赵文郁

时代金融 2017年35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为受到我国人民银行存贷款比例的考核和信贷资金日益收紧的影响,我国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统积极开发理财业务,各显神通,为了适应市场多元化的业务需要,并且用这个策略来夺取未来更大的利润空间,从而推出了种类多、数量大的银行业投资产品。无论从发售的期数还是累计的销售额来看,其均比去年同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对实体经济主体、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滋生,应予以密切关注。

以陇南辖区为例,仅2017年前半年,陇南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累计发售理财产品216期,同比增长76%;累计发售理财产品15850万元,同比增长82%。从产品的期限以及结构上来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主要以短期产品为主:3个月以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占到理财市场的一半以上的份额;1个月以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市场份额占比则达到24.8%;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以一周为期限的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更是受到了投资者广泛的青睐。从理财产品的收益来看,多数的理财产品预计年收益率达到5%~7%,多半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则都达到了6%以上,市场上对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及其左右的产品并不少见,甚至还有收益超过7%的产品。如:甘肃银行开办的一款无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预期收益率高达活期利率的20倍以上。

一、潜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存在对客户风险条款提示不明确的现象。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理财产品以前都对客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均过分强调理财产品的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率,但是对理财投资产品有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却没有向客户进行充分而且具体的提示,而且普遍存在着以“本金绝对保证,收益可观”作为宣传标语的现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产品在销售以后,一般从未对客户就投资理财资金方面的情况加以说明:如管理、运用、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变、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到理财收益率的重大情况信息。很明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在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致使客户对资金的操作情况及风险情况缺少知情权,易引起法律纠纷,原因是其并不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

(二)市场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向目标客户销售,由客户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风险的组合型产品。对于保本、保息型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投资不当等原因而承受赔偿损失。尤其是部分理财产品,银行還配套了一定的杠杆融资,此类理财业务银行承受的市场风险更大。

(三)损失风险

据对陇南市辖区理财产品市场的调查,80%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固定期限得产品,存续期间不能提前支取,即使可以支取也将会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如果银行未尽到受托责任,则客户就有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甚至遭受到本金的损失;即使银行尽到了受托责任,也有可能因资产组合的政策性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导致理财投资的损失。

(四)管理风险

目前,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对开办的理财投资产品均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却并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将理财投资产品的推广额度作为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从而造成员工利用各种“人脉关系”推销其理财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业务资金管理和重空凭证管理的风险隐患。

(五)系统性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几乎涉足所有的投资领域,所以理财产品是名副其实的跨市场得金融产品,既包括信贷市场也包括银行间市场等基础金融产品市场,还包括与利率、汇率等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从而增强了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关联性的传染性,进而也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政策建议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建议投资者应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身的经济状况,权衡利弊,理性的进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同时,在购买时也应该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应的风险提示信息及其他条款,切勿轻易相信银行的宣传标语,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借鉴公募基金的做法,将理财产品运作的全过程置入投资者的监督之下:定期披露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盈利情况。并在每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由相关监管部门核实并公布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异,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作为监管部门审批该银行以后的新理财产品的主要依据。

(三)严格防范控制风险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监管,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客户,盲目开发理财产品。并且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检查,对于未设置风险防控措施的理财产品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严格禁止此类银行理财产品的上市销售;对已经在售的理财产品要做到权利和义务明确,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做出真实的、明确的、充分的提示,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披露理财投资资金的运用的情况、管理的情况、投资组合的情况、风险收益变化的情况等其他的有可能发生的影响投资理财收益的信息。在理财投资产品终止时,还应该对客户提供详细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等情况,从而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

作者简介:赵文郁(1967-),女,汉族,甘肃武都人,经济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服务、会计核算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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