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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陇南市反洗钱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8-01-22陈康玲

时代金融 2017年35期
关键词:义务金融机构交易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出现了由大城市向小城市、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趋势。近期,我们对地处西北地区的陇南市反洗钱情况进行了调查,梳理分析了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和完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基层反洗钱履职绩效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陇南市 反洗钱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金融机构重视不够,监测甄别能力偏低

1.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从近年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反映出,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在认识上仍存在差距,尚未真正树立起反洗钱责任意识,从安排部署、工作研究、检查考核、奖惩激励等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机制,个别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从组织机构上看,似乎完备,但徒具其名,没有真正的开展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放任状态。

2.反洗钱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明显不足。在调查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对反洗钱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特别是从事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业务人员,仅了解一般的常识,知道需要做什么,但对如何做不清楚,如对大额可疑交易,不知如何从中进行甄别,以致有价值的线索,淹没在数量巨大的数字中而不能发现,使大额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没有真正发挥出对洗钱行为的监测作用。

3.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没有形成对反洗钱工作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业务人员,基本上都是身兼数岗,其主要任务是其他业务工作,单位内部考核中也主要针对的其他岗位的业绩,对反洗钱工作缺乏真正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中处于劣势和边缘化。

(二)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洗钱犯罪入罪困难

1.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从座谈了解情况看,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洗钱犯罪从刑事理论到具体实践上,不熟悉不掌握,如在查处洗钱上游犯罪中,对存在洗钱行为的,往往把转移或隐匿财产作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一种行为,或者是作为一种牵连犯罪吸收到主罪中,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又如对帮助洗钱犯罪的行为,往往与窝赃罪不知如何区分等等,导致洗钱犯罪入罪难。

2.在打击洗钱犯罪上没有形成共识。在走访座谈中,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认为落后地区洗钱行为很少,即使有也金额较小,不值得去查办等等,表现出一种对打击洗钱行为的漠然态度。

3.对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力量配备不足。因为洗钱犯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与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相比,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是隐性的,也不针对具体的群体,所以对社会危害的显现性不强,因而面对大量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精力和力量查处洗钱相关的犯罪。

(三)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反洗钱面临政策困境

1.相关法律对洗钱犯罪表述不全面。洗钱,本是把违法所得转移、藏匿或合法化的一种手段,从犯罪理论上讲,只要是违法犯罪所得,其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刑法》仅把几种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显然是违背法律公正性原则的。显然,一切违法犯罪所得,均应属于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2.履行反洗钱的义务规定不清。《反洗钱法》及相关的法规只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而对其他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如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反洗钱法》第三条仅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表述,而“按照规定”是一种模糊的概念,有什么规定、规定了什么并不清楚,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如此表述是不恰当的。这种没有明确指向的法律规定,似有实无,在实践中只会带来两种结果,一种是因缺乏具体的依据而无法操作,一种是导致滥用。

3.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权限设置过高。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权限仅限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派出机构。针对目前洗钱行为的蔓延趋势,人民银行基层机构没有对可疑交易的调查权,将导致要么大量上报,要么放弃,使处于反洗钱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机构难以有所作为,也使大量可疑交易活动得不到及时调查。

二、加强反洗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对《刑法》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进行再次修订,将所有违法犯罪所得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二是在《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同时明确对反洗钱义务履行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权限。《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可将《反洗钱法》第三条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工作。洗钱犯罪作为我国新增加的一种罪名,司法实践时间短,积累的经验较少,加之我国现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转型的时期,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中能形成共识和合力。四是下放反洗钱工作的调查权。对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权限可扩展到地市一级中心支行,以便于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加强培训学习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要加强岗位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度、工作流程、技术方法等,可采取任职资格制,优化反洗钱工作队伍,提高反洗钱队伍的能力水平。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各机构,要建立规范、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特别是金融机构县以上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和专职人员,反洗钱工作要同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使反洗钱工作真正的做到名符其实。

(四)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宣传

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群众,对洗钱犯罪的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很多领导干部不知道洗钱是什么,反洗钱是干什么;随意为他人出借身份证明、提供账户、提供虚假交易合同等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反映出社会公众对防范洗钱犯罪的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加强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是当务之急,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者简介:陈康玲(1970-),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助理经济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服务、反洗钱监管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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