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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2018-01-22辛思璐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担保物意定质权

辛思璐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伴随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在生产或生活中时常出现关于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方面的经济纠纷,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尚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如何进一步建设一元化担保物权法已经成为集中国家集中关注的问题。

一、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概述

意定的含义即当事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可流动的财产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所有动产均可认定为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物品的抵押、让与和担保,当事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划分和处理。法律上现有的法定动产担保物权,明文规定动产担保物权要优先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动产担保物权,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在此基础上做的补充,值得注意的是在动产担保物权中优先考虑和采用法定动产担保物权。从属性是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中的一个鲜明特点,换言之即是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是随着主债关系的产生和消失决定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不同之处在于其能够支配意定动产担保物的价值。

二、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结构组成

(一)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分类

我国现有动产担保物权可细分为四大类,包括动产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除动产留置权外其他三种均属于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四者因产生的方式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即便同属于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由于担保物不同以及公式方式不同,三者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以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两者为例,动产抵押权的担保物是不可转移的,而且采用登记的公布方式执行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则将可转移的物品作为担保物,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基于此,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无论从担保物的存在形式,再或者对其的公示方式都存在差异。然而,目前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并未取得理想化的成果,在实践过程中,依据担保物性质的不同而细致划分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可能会产生结果混淆、自相矛盾等现象[1]。

(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内容

现有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呈多元化形式,可细分为多个具体的动产担保物权且结构体系高度统一,其内容和范围均围绕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但实际情况是将原本可以集中在一起的定义和内容都分散开来,未能将相同的公示方式以及法律政策形成统一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另外,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发中仍有一些存在争议的内容,较为突出的代表是让与权,因其在担保物权性质上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在民事权利中存在争议,因此让与权不包含于物权法中。

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一元化

(一)建立统一的登记公示制度

建立一元化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能够有效弥补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法律缺陷和漏洞。统一的登记公示制度是实现一元化建设的基础条件,是国家立法的重大举措。目前,由于登记公布机关过于分散,办理人在进行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时需要奔波于各机关部门,在增加办理费用、办理时间的同时影响了交易效率和公示效果。为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的统一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第一,统一的法律依据,需要国家设立统一的有关担保物权登记的法律;第二,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统一登记操作流程,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登记;第三,由政府统一控制登记和公布机构,将原本分散的登记机构紧密的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登记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全面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为达到建立统一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目标,应当从形式内容和规则两方面来实现。第一,应当制定形式统一、内容全面的优先受偿次序规则,包括担保物权的具体时间以及担保物权的内容,避免在实际担保交易过程中出现没必要的矛盾;第二,优先受偿次序规则要清晰且准确,清晰明确的标注出意定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的担保风险,确保当事人明确和认知其在与债务人交易时存在的担保信贷等法律风险,以保证担保交易安全性[2]。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围绕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建设工作是担保交易制度安全保障的需求,更是推动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使得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清晰而深刻的认识到做好统一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情况、整合法律内容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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