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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

2018-01-22梅贵友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前科修正案救济

梅贵友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贵州 毕节 551700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1]。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该修正案19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这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仍有诸多不足,该规定仅涉及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方式、程序及配套制度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不足

(一)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前科消灭法律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当前法律没有彻底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无论报告和封存与否,前科记录依然存在。刑法修正案(八)虽然确立了未成人特定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根据有关法律,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这些但书规定,无疑会给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打开缺口,可能让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被架空,从而导致因为从事特定职业的歧视或者差别待遇而严重阻碍未成人犯罪人重塑自信,再次回归社会。

(二)制度存在空白漏洞,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具体封存方式、封存主体、封存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这导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保障,不仅是在立法层面解决问题,还需要有关行政机关的共同参与。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

(一)推动制度立法,给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立法,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清理法律法规中的前科报告义务。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证法》《教师法》等,未成人前科记录即使被封存仍然无法从事这些职业,因此,应当对前科报告的有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放宽一些职业的准入条件,让法律法规能够彼此衔接得当,废除立法中终身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的规定,为前科消除者在入伍、就业时能够与普通人享有同等待遇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或者单独立法中明确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未成人前科消灭的流程和条件,包括形式和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确保前科消灭制度在实施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最后,明确特殊情形不得消灭前科的制度。对于作案手段残忍,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以及毫无悔改之意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继续保留前科制度,以震慑和预防犯罪。

(二)完善配套机制,确保未成人前科消灭制度有效实施。完善配套机制主要是建立前科消灭程序的启动主体,决定机构以及配套实施机制。首先,明确程序启动主体。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前科消灭的书面申请。其次,确立决定机构。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未成人审判庭,从立法层面赋予人民法院对前科消灭的最终裁决权不仅符合国际潮流,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最后,理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人事档案制度和户籍制度[3]。要对人事档案制度进行改革,未成人前科消灭后,档案管理部门要采取处置办法,未成人在入伍、就业等方面不再有前科报告义务。要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将户籍登记与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相分离,户籍只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弱化户籍登记的计划管理功能,防止因为户籍附加记载的前科信息制造歧视和不平等。

(三)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救济程序。为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正确全面实施,要加强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职责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严防符合前科消灭的犯罪记录被随意查询,甚至被公开。首先,各级检察院设立了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部门,有权力和条件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专门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确、统一实施。与此同时,还应当监督有关机关不得随意提供,查询、公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否则按照法定追究责任。其次,完善权利救济程序,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相应的救济程序。一是明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前科消灭的相关救济程序;二是规定有关单位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一但违反,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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