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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2018-01-22徐叔聪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徐叔聪

吉林省敦化市公证处,吉林 敦化 133700

转继承是继承中的特殊形式,转继承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相应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公证实务中转继承却没有得到明确实行。所以对公证实务中转继承的法律瓶颈进行有效突破,让转继承获得到良好落实,从而对转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转继承制度

转继承就是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转由相关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与一般继承制度相比,转继承制度有着其明显特点。首先,继承人是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并且是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死亡;其次,被转继承人具备合法继承权。而被继承人是否拥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状况对其是否具备合法继承权有着决定性作用;再次,转继承人必须具备同等的继承权;最后,被继承人必须具备没有放弃或者是表示接受的态度。

二、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转继承的案例申请包括多种情况:第一,全部合法的继承人都进行继承;第二,代位继承人全部不进行继承,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三,本位继承人不进行继承,代为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四,部分的转继承人表示不继承,本位、代位继承人以及部分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五,有相关转继承人出现死亡状况,本位、代位继承人以及部分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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