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销售外国药品是否构成犯罪
——以“陆勇案”为例
2018-01-22张紫宸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张紫宸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边 133000
一、销售假药罪所保护的法益
“陆勇案”的处理结果符合了民众的朴素价值观,但是以海外代购的形式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自从取消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后对《刑法》第141条规定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的争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本罪。
(一)销售假药罪保护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不再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行为人实施本罪主要是故意犯罪。销售假药,如果系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民众的生命健康。但是,对于海外代购药品是否会构成销售假药罪确实值得深思。
(二)我国关于假药的界定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查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仅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本罪的抽象危险,更确立了判断假药的标准。而陆勇为其病友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属于此种范围内,此印度抗癌药在我国应被认定为假药。
二、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行为
(一)价格差异的认定
在“代购”中,如果买入和卖出之间存在着价格顺差,则此行为就是销售行为。价格差异认定是否属于销售行为的关键,类似的判决是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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