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2018-01-22马琳佳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马琳佳
陕西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1
很多时候,差不多类型的事情,但是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一方利益被维护,一方没有被维护[1]。一份有效的合同中,债因是不可缺少的,能够反映合同中交易的本质,并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定,保证双方的利益。债因在各个国家都有体现,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将债因认为是原因,有些国家将债因称为约因。债是我国人民都知道的一种东西,在一定时间后,其中给予的一方可以向接受的一方索回。但是因为约定过于简单,没有实证,有些借债人拒绝返还,并且否认债的存在[2]。导致出债人的利益受损。每一种合同,都存在着债因,但是如果债因得不到法律认同,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合同中,债因是很重要的。
一、债因的概念
债因在早期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的时候,是人与人之间私自的交易和行为的中心。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物品,交易的原因,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稳定社会的秩序。债因也是一种契约发生的根据,在契约中会对债有一定的限制,添加了具体的数据以及期限,因此对双方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简单的契约只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体现,即使写明数据及期限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从而改变契约中的规定的。债因是一种可观的关系,是任何形式的付出以及接受关系。
二、债因的作用
债因能够让契约产生债的能力,让对方通过行为解决债,适用于各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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