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虚拟财产在私法领域下的保护
2018-01-22郭雅涵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律
郭雅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一直处于争议中,各方学者对虚拟财产权如何进行归置争议不定。自2003年“虚拟财产第一案”以来,涉及虚拟财产权纠纷的案件频发,然而,由于学理上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归置混乱,虚拟财产的立法和保护迟迟没有达到一个成熟的状态;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因为虚拟财产的被盗、篡改、继承出现种种疑难问题。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中第127条正式规定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案被称为我国的“虚拟财产第一案”。这一判决明确了即使是虚拟财产这样的无形物,权利人在遭受损害时也能主张物权请求权。在2016年6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明确了对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立法方向,“数据信息”也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正式拉开了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但在2016年10月31日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却删除了关于虚拟财产及数据信息的条款,仅新增规定说明,且这一修改最终在《民法总则》的终稿中被保留且正式通过。从这一更改可以看出,立法并非反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只是因为该问题目前尚不明朗,为稳妥起见,暂时搁置。
因此,此前我国的立法体例中实则缺失了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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