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习惯法的传承与保护
2018-01-22韩金铭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韩金铭
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22
一、习惯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习惯法与习惯
在牛津法律词典中,习惯法被解释为“在大多数发达的社会中,一般的或广为流行的习惯一直经常是法律的重要的历史渊源,因为一般习惯性做法已经得到如此公认,以致通过司法上的接受、采纳并在其后适用于其他案件而已经成为习惯法,或者已经被教科书的作者阐述为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已经在立法中得到采用或认可”。[1]据现有史料记载,习惯最早出现在周代的《大戴礼记·保傅》中,它将习惯描述为:“少成若性,习贯之为常”。可以将它解释成某种天性、性格,在后天能够反复实践。《现代汉语词典》将习惯解释为“逐渐适应某些新情况”或“长期形成的行为、倾向或社会习俗”。我们所说的习惯通常指的是后一种含义。“辞源”把习惯解释为“一种不易改变的长时间生活方式”。可以看出,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基本一致。
(二)习惯法与习俗法
习惯法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有学者认为将其称作“习俗法”更恰当,原因是受到国外词语的影响,在汉语中习惯法与习俗法似乎没有多大差别,但是英语翻译中,习惯是“usage”,习俗是“custom”,在翻译英语词组“customary law”是理应翻译成“习俗法”更准确一些。但是在汉语中,我们更加频繁地使用“习惯法”而不是“习俗法”,这也无伤大雅,并不会影响我们对某些问题的理解。
(三)习惯法与国家法
习惯法与国家法常常作为一组对应的概念出现,本文所指的国家法并不仅仅指宪法,而是泛指国家颁布施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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