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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不深入的原因及建议

2018-01-22咸友慧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咸友慧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一、鉴定意见质证不深入的原因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但实际上鉴定人的出庭率却非常低,即使鉴定人出庭了,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往往停留于形式,难以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深入。

(一)当事人自身专业知识限制

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既涉及形式方面的审查,又有专业性内容的质疑,对当事人自身的要求很高。①俗话说“隔行如隔山”,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以其专业知识做出的专门性意见,如果对其包含的专业知识不了解,“普通人”是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理解的,更不用说对其质证了。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是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他们往往只能从形式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而对真正重要的专业性内容却无能为力。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不畅

专家辅助人进入庭审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质证的缺陷,但是,由于法律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操作细则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并不通畅。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其既不属于鉴定人也不属于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专业知识背景,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常常遭遇困难,此时法院是否有义务援助当事人聘请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存在着争议。专家辅助人的资质问题是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首要面临和必须明确的,但是专家辅助人真正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的资质规范要求是否需要同鉴定人一样严格值得探讨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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