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2018-01-22孙飞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孙 飞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理论背景
证据开示制度就是一种在审判前诉讼的控辩双方从对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以实现双方的平等武装。在平等武装的基础上双方积极进行攻击、防御,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进而还事实的本来面目制度。
随着司法理论的逐渐发展,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追求目标都趋于一致,就是确保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统一。而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由“竞技性司法理论”向公正程序下追求真实理论转变的关键制度。虽说证据开示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为背景的,但其本身还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一是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公平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是公开的,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获得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实现了控辩双方的武装平等,保障了辩护方和被告人的充分参与权,某种程度实现了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二是保障了诉讼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证据开示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的过程,就是对那些貌似真实的证据进行提问和检验获得案件真实的过程。而庭前证据开示功能在于明确争点,总结出有争议的证据,这样就使审判集中,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对争点进行充分的辩论,避免了一证一质的的诉讼拖延,使庭审连续的进行,保证了法官正确心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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