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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影响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物质性客体知识产权

周 雪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一、公权保护

客体非物质性意味着知识产权法需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对双方利益保护时,均需公权的介入。从我国立法看,既有对权利人的保护,又有对公众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实质上就是对公众的保护。专利法中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规定了从专利申请、审查到批准、管理的一系列程序性和实质性要件,具有很浓郁的行政色彩;商标法也是如此,其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发生,是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由此可知,商标法体现出了较强的行政强制性。尽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垄断地位,但于此同时我国法律又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其权利的制度,如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侵权例外、强制许可等,相较于物权,这无疑是公权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垄断的干预和限制。

二、技术保护

新世纪以来,人类经济模式发生巨大转变,由工业经济转变为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应用的计算机网络和数字技术,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崭新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用,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添了新的难度。这便促使了一种新型权利保护途径即技术保护的诞生。有形财产也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技术保护对其而言尤为重要。现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外乎两种途径:公权力保护与私力保护,两者均涉及到技术保护,即通过技术措施的使用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常见的私力技术保护措施是在技术上使用有效方法、程序或装置以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犯。

一般来讲,学界对业界保护的分类有两种:一种为以设置密码、付费浏览等为例的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另一种是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典型的措施包括防止拷贝、识别非授权作品等,在日本,一家电气公司拥有的一种打水印技术,可以在音频、视频、图像或文档数据等资料上添加一个几乎是抹不掉的印记,如果其遭破坏,相关数据也会受到损失。①在数字技术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单靠立法保护显然是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进行及时必要的保护,权利人采用技术保护也逐渐演变成一种主要的私力保护方式。技术保护作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近些年来也逐渐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的认可,我国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也会适时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设计使用先进的安全系统以防止网络黑客入侵进而避免权利人的权利客体外流。相反的,我们也要看到技术保护具有两面性,在技术保护的同时可能对公众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我们在提倡权利人进行技术保护的同时也要尽量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同于物权,而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不同空间的不同主体来行使,与国际化的行使范围和行使主体相配套的便是国际化的保护,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依其性质决定的必然结果。19世纪80年代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的时期,其基本形式为多边国际公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调,在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的前提,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是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催化剂,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一体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现出世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鼓励,无疑是各国权利人的福音,但自我国上世纪80年代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由于受众多政治、外交等国际因素的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面对国际保护这个机遇和挑战时,在中国处于改革转型期的情况下,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调和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矛盾,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知识产权国际新形势。

[ 注 释 ]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52.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53.

[ 参 考 文 献 ]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52.

[2]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1,23(5):106.

[3]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中国法学,2003(1):50.

[4]董安然,马跃.试述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J].科技.人才.市场,2001(6):45.

[5]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8.

[6]卢世刚.决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几个原则[J].学术论坛,1996(4):6.

[7]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1,23(5):107.

[8]张志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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