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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探讨

2018-01-22张天宇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原物遗失物动产

张天宇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凯通公司,北京 101100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物权法中非常重要,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发展。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来源于国外的相关制度规定,由于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因此虽然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性作用,但是还是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加强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研究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遗失物善意取得相关概念

(一)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针对遗失物的概念还没有形成非常严谨的定义,但是根据遗失物的特点来说,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概念定义,第一种是物品自身并没有被权利人抛弃,同时物品的本身并不是被他人夺取的,还有观点认为遗失物品主要指的是必须是他人的动产同时在拾得之前并没有被其他人占有的财务,而是被他人夺取和被权利人抛弃的动产。以上这几种观点都属于遗失物的特点。不同的国家对于遗失物的定义也是不同的,但是根据相关的遗失物特点来说,虽然我国现在具备的《物权法》相关遗失物定义还不够明确[1],但是也已经逐渐满足了相关特征要求。

(二)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善意取得的行为指的是在经济活动当中,物品交易的双方实际的占有人在并没有取得物品权利人的许可之前,就把物品擅自转让给了第三方,而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物品的所有权。这个善意取得的定义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善意的界定存在很多的限制。物品的转让或者是处分过程中,物品的转让人既不属于所有人同时也不是占有人,因此转让人自身并没有处分物品的权力,而且在转让过程中也没有得到物品人的统一。在善意取得概念中的善意解释的也非常模糊,简单的来说,也就是第三方在不了解物品不是转让人的情况之下,跟物品的转让人进行了交易和转让。第三方已经跟转让人签订了合同,并且缴纳了相关的价格,就能够完成实际的交付和登记。

(三)拾得遗失物品

拾得人是否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拥有占有权,一般来说,指的是拾得的遗失物是拾得人在遗失物品还没有被占有的情况之下,拾得遗失物品并且占有遗失物品。遗失物本身的占有问题是非常关键的,怎么样才能够界定出遗失物的所有权,主要还是看拾得人在遗失物发现之后的相关了解,如果拾得了遗失物品,但是并不了解具体情况,那么并不能够被称为是占有遗失物。

二、遗失物制度现存不足

(一)缺少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我国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遗失物品的善意取得是一种排除,本身制度就存在一定的弊端,在实际的生活当中,遗失物取得的相关问题无法得到明确的说明[2]。在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当中对于善意的相关要求不够明确,仅仅只是说明了遗失物在取得方面存在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导致善意取得制度缺少了及时性和指导性。

(二)缺少特殊遗失物的规定

特殊遗失物品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等动产,这些动产一旦丢失会立刻被拾得人占有,同时特殊的遗失物品拥有很大的流通性,难以证明遗失物自身的属性,因此这种动产发生遗失之后是难以有效追回的,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也不够完善。

(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使用困难

对于遗失物的寻回请求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大部分是知道受让人之日的两年之内,但是同时也忽视了不动产流转的特点[3],目前大部分不动产都经过了很多的流转,给寻找遗失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赔偿的具体金额,由于遗失物难以轻易地找回,因此在找回这段时间,原本的遗失物价格已经发生了变化,赔偿金额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三、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针对性完善措施

(一)明确立法

只有明确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才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严格的进行问题处理,实现司法和实践之间的有效结合,最大程度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因此明确立法措施非常重要。

(二)规定特殊遗失物

对于货币和债券这种特殊的遗失物品,需要重视遗失物的流动性,界定出拾得人的责任,尽量的保护遗失人的正当权益。

(三)细化返还原物请求权

要详细的制定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监督在遗失物返还过程中的各种工作操作,确保遗失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结语

在我国的物权法当中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全,因此在遗失物善意取得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后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王嘉琦,刘淑波.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06):33-37+107.

[2]杨敏.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5(01):16-18.

[3]孙玉荣.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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