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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2018-01-22迟庆雯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诈骗罪数额财物

迟庆雯

(15000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敲诈勒索罪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要挟、威胁他人,并且索取数额比较大的行为。从罪状本身和刑法条文理解发现,在认定上敲诈勒索罪似乎不存在任何疑义,但是在司法具体实践过程中,在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争议,而且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从而导致案件失真,因此对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尤为重要。

1 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分析

1.1 合法债务催要不构成本罪

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行为,而且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且是直接故意的,主要目的是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因此,对于合法条件下所进行的财物索取,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为了为讨还长时间未还的债务债权人使用带有威胁的语言来要求债务人还债,这种行为主体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现象,因此不构成犯罪。

1.2 敲诈勒索数额比较下的不构成本罪

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敲诈勒索的数额大小可以作为区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参考指标。《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只有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超过了某一起点才可以构成犯罪,该起点一般为1000~3000元不等,可以根据具体性质来定罪。如果敲诈勒索数额相对比较小时,并未达到法定量刑数额时,通常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1.3 对“敲诈”的理解

通过对“敲诈”的字面理解可以发现,其一般具有依仗势力或用欺骗﹑威胁手段来对他人财务进行索取的意思,其包含了“骗”和“诈”的内涵。与诈骗罪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诈骗罪的实质往往是借助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假冒身份的方式来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以至于他们“自愿”“主动”地交出财物,这样更好反映的是“骗”的特征。但是敲诈勒索罪更多的是“威胁”,导致受害人由于心理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的一种行为。例如在某餐馆就餐的时候,王某在地面滑湿的位置,假装摔倒在地上,并导致左臂受伤,然后以此为由要求赔偿3000元,并告知老板如果不赔偿,将会向消协告状。此时的为了不影响生意,餐馆老板只能付给赔偿金3000元。通过对该案件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发现,使就是引发餐厅老板产生恐惧心理,不得以而支付赔偿金,其应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4 对“要挟”或“威胁”的理解

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发现,敲诈勒索罪一般是借助要挟、恫吓、威胁等手段,来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行为。这里所提及到的“要挟”或“威胁”通常是指犯罪人以恶害相告来迫使被害人屈服的现象,如果未按照行为人的要求来对财产进行处分,将有可能遭受恶害,这里的威胁内容既可以是对身体、生命施以暴力,同时也可以是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破坏财产等;威胁内容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如行为人在得知他人犯罪事实后,以向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告发为由来索取财物的一种威胁行为。威胁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同时也可以是被害人亲属及具备利害关系的人。威胁的最终目的就是使被害人出现害怕心理,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选择处分一定数额的财产。

2 完善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对策

2.1 对敲诈勒索罪重罪情节的准确认定

我国刑法第274条明确提出:“敲诈数额巨大或者存在特殊情节的”一般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重罪的认定依据。结合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下述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严重情节:①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并且对社会安全造成较大威胁;②敲诈勒索行为有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如精神失常、被害人自杀等;③敲诈勒索孤寡老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④敲诈勒索方式比较恶劣,如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威胁方式来敲诈勒索、冒充警务人员敲诈勒索、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敲诈勒索等;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2 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①从敲诈勒索罪中拆解出胁迫罪。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一般是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侵害,一般可以将其归纳为财产犯罪范畴。但是如果行为人借助要挟、威胁等方式是为了谋取公共权利,并非被害人的财务,可以降低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然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对该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此时,就需要对其他国家法律给予借鉴,添加胁迫罪,并将其与敲诈勒索罪区分开来对待;②尝试着把敲诈勒索罪划分到转化型抢劫罪前罪范围。目前,转化型抢劫罪前罪在我国只有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为了使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以尝试着把敲诈勒索罪列入其中。

2.3 完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274条中明确提出:“对于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敲诈勒索罪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以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来进行威胁,以实现对商场超市、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索要巨额财产的目的,其一般会诱发社会恐慌,并且对社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此时如果同样对其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会存在明显罚不当罪的现象。因此,建议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以更好的展现刑法的威严。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会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比较大的威胁,但是现在我国敲诈勒索罪认定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以实现对敲诈勒索罪的有效认定。

[1]刘冰.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6,12(8):68-69.

[2]霍成茹.“两个当场”情境下敲诈勒索罪认定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2):185-186.

[3]韩梅.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9(1):190-191.作者简介:迟庆雯,女,汉族,硕士,黑龙江安达人。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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