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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初探

2018-01-22刘时俊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客体仲裁劳动

刘时俊

(325400 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 浙江 温州)

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之间有着种种的纽带,其中的串联性与关联性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在划分也是明细的,多种的雇佣状态下,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也是不同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义务使得雇佣中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值得引起思考。

一、劳动法律关系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顾名思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用法律构建互通的桥梁,互相进行规范监督,使得劳动中两方能够完好的履行劳动的所属权益,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其具备一定的特点: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法律关系的两端有着劳动者与单位,这两者虽然在内部是上下级的划分,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处于平等的状态中,是劳动过程中独立的主体,两者之间必然要构建平等与自愿的协商原则,劳动人员处于被动的劳动位置,劳动企业有着主动的劳动指引权益,双方在法律的监督下,形成劳动与被劳动的关系,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属层。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指示法律合同的构建,从宏观的视角来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从微观的具体情况分析,体现了劳动双方的意愿,劳动法律关系受到国家的干预与监督,即使符合劳动双方的主体观念,也要循序的按照国家的劳动规划进行施行,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但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但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却经常混淆,特别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二者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雇佣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四、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主体及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的法律关系当中,受到法律约束的主体是人,从法律层面来讲必须是自然人,两方分别都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个体与单位,对于雇佣法律关系来说,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中除了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个体,这个没有严格的规定,这是两者之间的主体角色分析,另外,两者之间还具备不同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雇佣的法律关系,强调的都是两方的平等性,但其中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是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雇佣法律关系中并没有强调隶属问题,不具备隶属关系。

(2)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从国家的干预层次来进行分析,劳动法律关系受到国家的意志干预,其次才是以劳动双方的意志与想法为参考依据,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佣法律关系只受到劳动双方的想法影响,可不受国家的意志干预。

(3)形成的过程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就较为直接,是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上形成的,现实的劳动与被劳动的关系,雇佣法律关系强调雇佣两个字,是在商品与市场的货物流通空间下,形成的现实雇佣条件,两者的形成过程与认定形式皆有异同。

(4)内容不完全相同。劳动法律关系其行使的权利与义务受到劳动关系的限制,有一定的制约性,雇佣法律关系的内容就较为广泛,不受劳动问题的局限控制。

(5)客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客体只包含劳动与否,是一种劳动行为的客体联系,对于雇佣法律关系来说,除了仅有的劳动客体之外,还囊括其他的层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在产生责任或者纠纷的过程中,除了轻微的民事诉讼外,还涉及同类的行政职责,雇佣法律关系倾向于民事与约定风险,在法律上的定责与追究方向均有差异。

五、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重大意义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2个月,且不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非基于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超过时效期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1年,且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两者必然要进行细致的划分,从而明确劳动的法律关系,为劳动人们提供更加切实有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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