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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赃案中如何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

2018-01-22江西省吉水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周忠海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9期

文 江西省吉水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 周忠海

法理分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习惯地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案件,简称为销赃案。在销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只要嫌疑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并不要求嫌疑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细节。

“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事实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关系的认识。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一般而言,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审查,实施侵害行为的时间、环境、目标选择,对危害后果的处置等,加以综合确认。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常见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比较容易认定,这种认识是一般人所具有的生活常识、社会经验或者常理性认识,即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一般只要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对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违法性认识。但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多链条犯罪等复杂类型犯罪的发展,犯罪分工越来越细,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趋于客观标准,即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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