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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警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018-01-22赵楠楠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主体法律

赵楠楠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一、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

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武警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我们认为,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行使武警法权力的主体,更不能被认为是武警行为的主体。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涵盖所有适用武警法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中一类主体,是决定其具有武警法律关系特征的必备条件,所有武警法律关系的成立必然需要至少一方主体属于其中,我们称此种主体为武警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主要包括三类:第一,武装力量成员。是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军士、士兵和文职干部,可以看出,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成武警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武警机关和武警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武警权利并承担国家安全、武警义务的武警机关和组织。它们是领导、组织、管理、指挥武装力量进行各项军事活动的参与者,在军事活动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和权能。武警机关和武警组织是依法成立、负有特殊使命、具有特定活动范围的法人,它也是特殊主体。第三,国家。国家也是武警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是许多重要武警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国家负有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决定战争与和平、实行战争动员、军事管制的权限与职能。

另一种主体不会在每一对武警法律关系中都存在,不是确定武警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我们称之为武警法律关系的非必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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