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与普通法的博弈:对法律解释主导权的争夺
2018-01-22郑子豪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法律
郑子豪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00
按照黑尔的观点,英格兰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写下来的法律(lex scripta)和没有写下来的法律(lex non scripta)。前者通常被称为制定法或者议会法,而后者则是因为历史久远的惯例或者习惯而获得法律效力,其中绝大部分都成为了普通法的内容。[1]
一、制定法与普通法冲突的原因
(一)表因:两大阶层的较量
普通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博弈,是两大阶层的较量。一方是以普通法法官和普通法律师为代表的普通法职业阶层,另一方是以议会为代表的立法者。普通法法律家们对制定法背后的权威,有着与生俱来的警惕,无时无刻不在担忧着议会通过制定法来限制自己在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解释上的权利;而立法者出于维护权威的本能,也总是殚精竭虑地想办法保障制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二)里因: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
经典普通法理论认为,法律不是被“创制”来的,而是被“发现”来的。法律仅仅被制定出来,还不足以成为法律。由于普通法理论认为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发现和揭示,因此法官面对不同的案件时,应当独立适用制定法,掌握法律解释的主导权,以期发现案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规则。而立法者秉承着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主权者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法律的不是智慧,而是权威,而历史的经验表明也正是如此。
二、博弈的焦点:对法律解释主导权的争夺
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两大阶层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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