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2018-01-22王诗文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法律
王诗文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基本概念
(一)医学上的胎儿概念
胎儿是哺乳动物在生命中的最初阶段,在医学上认为“妊娠8周以后的正常胎体”也有一种说法是“妊娠12周以后的正常胎体”就可以称为胎儿。原因是这一阶段的胚胎已经具备最基本的人形,五官四肢已经基本成型,且具备一定的胎心音,可以认为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一般来说医学上将孕育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胎儿的概念,目前在理论界有三个说法,其一,认为我国法律对人的概念采取“独立呼吸说”,认为从母体娩出,独立呼吸才能算是出生,才能算是“人”。其二,认为应当是自受孕时起,即包括受精卵时期,如胡长清教授就指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
(二)对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历史
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西方的法制历史上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我国古代的《唐律*斗讼》中就规定:“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这可以视为较为早期的胎儿的生命权保护。在西方的法律中,也具有这类要求,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日本民法典》第886条第1款规定:“就继承而言,视胎儿为已经出生。”这显然证明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实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