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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对策

2018-01-22冯智恒冯智涛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青少年对策

冯智恒 冯智涛

1.私立华联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3;2.天津城建大学地质与测绘学院,天津 300384

一、引言

2018年3月,湖北省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13岁男生黄某在女同学张某放学回家途中用刀将其捅伤并威胁其将钱交出来,张某表示身上没钱,黄某又用刀逼迫张某把衣服脱光让他搜查,事后当地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撤销了该案。案件发生后,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犯罪低龄化对策的热议。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部分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利用了“年龄优势”反复罪案,个别青少年的犯罪恶劣程度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因此,研究当今社会背景下犯罪低龄化的对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策之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调整

(一)调节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首先,当今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处理以责令责任监护人带回严格教育看管为主,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这样的规定存在缺陷。收容教养本质上属于保安处分,但具备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权利[1]。收容教养这项保安处分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存在体制不完善和缺乏监督机制的问题,容易导致职权的滥用和决定的失误。正是这些原因,与收容教育性质类似的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被废止。因此,这种对部分14岁以下犯罪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应该要么彻底废止,要么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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