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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宠物饲养、再饲养机制的探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饲养者养犬管理条例

杨 顺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14

一、我国宠物管理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宠物的饲养、管理、保护以及流浪宠物的管理方面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章。只有个别地区,个别城市独立确立了养犬管理条例或办法,内容不尽相同。如,2003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2013年《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5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诸多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反映出在我国大多城市地区,面临着宠物饲养引发的流浪宠物的管理职责主体不明确,管理方式不清晰,无统一标准等问题。随着流浪宠物数量的增加,流浪狗咬伤行人、妨害交通等情形见诸报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完善宠物管理立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宠物饲养和流浪宠物再饲养机制尤为迫切。

二、建立健全饲养机制

从宠物来源、宠物饲养程序、饲养者义务以及群众监督多方面建立并逐渐健全统一的宠物饲养机制。可从源头及过程中控制宠物的健康状况,减少疾病传播;减少因宠物疾病导致丢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流浪宠物增多的行为。

(一)宠物源

宠物经营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资格的公民个人或法人。由于宠物行业在国内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法律法规对宠物行业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宠物经营机构应当完成以下手续。一、经营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不得非法经营宠物买卖租赁等营利及非营利活动。二、经营范围实行审查批准原则。由动物防疫部门对经营的宠物品种、危险性、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并且,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审查经营机构宠物种类及数量。三、经营机构按时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包括买入卖出宠物数量、种类,来源,购买者基本情况等。经营机构还需如实为宠物接种疾病疫苗和进行疾病治疗。

(二)宠物饲养

1.宠物饲养程序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从有权经营的宠物机构购买或者租赁宠物,不得非法获得宠物。饲养者如实依法到动物防疫部门登记饲养数量及品种,领取并保存登记证明,定期到动物防疫部门做体检,以保证宠物健康以及避免自行繁殖。饲养者饲养宠物应当征得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生活单位的大多数人的同意,未经多数同意者,不得私自饲养。对宠物的处理方式合法,对于不想再继续养,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养的宠物需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销户处理,并对宠物进行终结性处理,灭杀或者进入再饲养程序。

2.饲养者的义务

推动动物保护立法,遏制遗弃行为。目前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案,从动物保护的角度,严禁虐待或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养宠物成本,可以从源头上避免盲目养宠物,随意遗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①

因此,可以采用财产处罚的方式督促饲养者履行妥善管理宠物的义务。对于虐待、遗弃宠物行为进行举报的公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被查处虐待、遗弃的宠物的饲养者给予罚款。例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做了更为详实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虐待、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该市新条例进一步规定,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

3.群众监督作用

目前,对违规养宠物的行为,通常是采取没收宠物的方式进行处罚。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个别宠物主人的不文明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没收了再养,再养还是不文明。没收来的宠物反而使有关部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无法有效解决一些非养宠物户的不满。应当通过加大对违规养宠物行为的饲养者处罚力度达到规范养宠物的目的。

可以发挥居民相互监督作用,以减少和控制宠物遗弃行为。对举报没有办理手续、遗弃宠物等行为的公民应给予奖励。可以将对行为人的罚款作为奖励金,奖励给举报人。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并且由城管负责管理。举报内容包括,宠物来源不合法,宠物未经合法登记,饲养行为违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降低门槛,加大处罚”是市民普遍支持的做法,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城市的通行做法。罚款条例应更加细化能清楚表明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当的处罚。比如,对于被举报的未经登记的宠物饲养者处以适当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另外,可将罚款作为奖励金,奖励给举报人,以促进居民之间的相互监督,规范宠物饲养行为。

4.其他途径

(1)禁止遛狗。许多地区明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学校等场所。②(2)征收遛狗费。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等开放性公共场所时,收取宠物主人一定费用。(3)按次按数量收费,明示收费标准,这可以限制宠物饲养数量。将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一举两得。

三、再饲养程序设想

再饲养是指,宠物或流浪宠物重新被饲养,即宠物由新的饲养者继续饲养。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对动物的关怀,同时达到社会资源的重复利用的效果。

(一)饲养者启动再饲养程序

饲养者不愿继续饲养宠物时应到动物防疫部门完成销户处理手续,完成手续后,应对宠物进行终结性处理。饲养者不打算将宠物灭杀或其他终结性处理的,应对宠物进行再饲养处理。可以赠予他人饲养或有偿雇佣他人饲养。但是赠予他人饲养的,接受饲养的人必须进行记。雇佣他人饲养的,法律责任应由雇主即宠物饲养者承担,除非该饲养者有重大过失。也可以将宠物送往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启动再饲养程序。

(二)城管部门启动再饲养程序

流浪宠物主要存在于城市,并且流浪在街头巷尾,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因此,笔者认为应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城管部门处理流浪宠物应当遵循程序合理合法原则。

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拾得的流浪宠物,应将其带回专门的收容场所,集中管理。街道上发现的流浪宠物公示认领工作,由城管部门设置专项小组或者专门的流浪宠物管理中心,对收集的流浪宠物进行公示,超过3个月未认领的流浪宠物,属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针对公示时间为3个月,笔者认为,由于流浪宠物的产生是走失或者抛弃,那么3个月的时间足以饲养者知悉公示,对于抛弃行为,饲养者已放弃宠物所有权,公示时间的长短对原饲养者的权益不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不同情况的流浪宠物,建议区别处理。

对于品种名贵或稀有的宠物可以赠予或卖给动物园,以供观赏,发挥该种流浪宠物的其他作用;对于有疾病、残障的动物进行收养公示,无偿或有偿的给予公民收养,并做好登记;对于品种、身体质量较好的宠物,尤其是宠物类,可以借鉴美国俄亥俄州的做法,让犯杀人、抢劫、贩毒的重刑犯训练被救助的流浪狗,这种方法一举两得,既可以解救流浪狗,又可以从心灵上改造那些犯人。泰国的流浪宠物也成功的转行为保安宠物。③对于自拾得之日起1年内仍然没有被收养的流浪宠物则进行灭杀处理,有条件的可以将其送往现有的公益收养组织进行管理,但须收养组织同意接收。

四、结语

饲养程序中,笔者提出多种建议,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宠物数量,再饲养程序中,将流浪宠物分类处理,体现了对社会资源的保护性利用和重复利用。不仅为解决流浪宠物问题提供思路,同时还会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 注 释 ]

①孙建华,方泉明.城市犬类管理制度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08,25(12).

②<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③葛慎峰,李哲,王虹,杨颖,刘长辉.流浪动物的产生和拯救措施[J].中国动物保健,20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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