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2018-01-22马攀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马 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河南 通许 475400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涵
根据《刑诉法》270条的规定,所谓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就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讯(询)问过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这些代替法定代理人在场的人就是法律上的合适成年人。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积极效果和必要性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施有效填补了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的缺位,更加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帮助了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之间实现有效沟通,保障了对办案人员规范办案的监督。故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设立十分必要。
(一)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文化程度偏低、法律常识缺乏,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都相对较弱,例如,对接受讯(询)问时申请回避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等,未成年人往往缺乏权利意识,也不懂得该如何维权。此时,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到场能够弥补法定代理人的缺位,代替法定代理人帮助未成年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了未成年人与司法办案人员的良好沟通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都明显弱于成年人,加上对办案环境的陌生以及接受讯(询)问时的紧张心理,面对办案人员问到的个别略显专业性的问题,未成年人往往一时难以理解,又不敢反问或者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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