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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展望

2018-01-22温子程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监狱民警

温子程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一、背景阐述,现有政策可能存在的疏漏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国家行刑理念的初衷是让绝大多数的服刑人员带着希望改造,所以才设置了减刑假释政策作为一种激励。但当前服刑人员已经基本丧失了预估自己合适能够获得减刑假释等法律奖励的能力。服刑人员劳动作为改造的手段体现了现代刑罚报应、威慑、矫正以及预防犯罪等多重目的,通常人们将服刑人员的劳动归结为强制性、矫正性和经济性三大功能。①而现有的劳动报酬制度因为与社会整体经济水平不相适应所以作用微乎其微。

为何要重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制度?以笔者调查的江苏某监狱为例。该监狱在押服刑人员2635人,各项基本情况如下:首先是年龄分布,18-25岁137人,26-35岁1022人,36-50岁1125人,50-60岁260人,60岁以上91人。81.48%的服刑人数处于26至50岁这一区间,这本应是一个正常公民集中锻炼和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的年龄段。其次是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67人,小学文化667人,初中文化1309人,高中文化227人,高中以上文化356人。86.45%的服刑人员都是高中及以下的文化水平。更残酷的是服刑人员自称的初中文化、小学文化很多并没有毕业,只是上过几天课就辍学了。人数众多的缺乏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服刑人员在十年之后回归社会如何立足?这颗潜藏的炸弹埋在被众人忽视的角落怎能让得知真相的人得以安睡。

二、现状分析,为何要调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制度

很多人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不屑一顾,对提出此类观点的人嗤之以鼻。他们认为服刑人员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是天经地义的,他们的各项权利就应该被剥夺。况且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人民同样也集中面临着劳动技能薄弱、文化水平较低、社会资源匮乏、社会保障不到位的情况。这些正常公民的权益都没有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和提高何况这些对社会造成过严重危害的“蛀虫”?

(一)保障服刑人员权益,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监狱服刑人员普遍具有功利化倾向,很容易以“有没有用、有没有利”为价值判断标准。马克思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在封闭的环境中,难免形成严重的监狱人格,又戴着“劳改犯”的帽子,复归社会后很难在短期内适应社会。有些服刑人员释放时已经妻离子散,亲友对他们也是冷眼相观,社会对他们更是存有歧视。这些因素导致了服刑人员内心缺乏安全感,忧虑将来的生活。在一起针对短刑期服刑人员共计1028份样本的调查中发现:第一,年龄越轻越关注劳动报酬,即35周岁以下的短刑犯更为关注劳动报酬,关注率达73.4%。第二,学历越低对劳动报酬也更为关注,即小学文化的短刑犯更为关注劳动报酬,关注率达到44.1%。第三家庭年收入是关注劳动报酬的重要因素,即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短刑犯更为关注劳动报酬,关注率达到72.2%。第四,月劳动报酬越低反而对劳动报酬越为关注,即劳动报酬酬金50元以下的短刑犯关注率达到42.4%。第五,“三无犯”对劳动报酬的关注度为最高,关注率达到44.3%。第六,有罚金的短刑犯对劳动报酬的关注率较高,关注率达63.4%③

(二)重新理解犯罪成本,明析重新犯罪的原因

监狱押犯中的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服刑人员所占的比例很高,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具有犯罪前科,这一问题始终威胁着社会的安全稳定。部分服刑人员甚至是“三进宫”、“四进宫”,这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成为很大的不安定因素,是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重点人群。监狱、司法所、派出所等一线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难保万无一失,这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究其原因,固然有服刑人员顽固的恶习,但是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有关系。一些服刑人员有好逸恶劳的恶习,加上他们的犯罪成本低,尤其是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没有生活保障的服刑人员,选择再次犯罪完全在意料之中。可能有人认为犯罪成本低是因为现有的刑罚手段不够严厉,监狱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的。但行为和后果是天平的两端,我们如果只是单纯的加强后果这一端的砝码,不断推出严刑峻法来增加可能的犯罪成本而不去考虑预防可能出现的行为未免过于偏激。并且畸重的刑罚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并不有利。试想一下如果盗窃罪也会被判处死刑,那么每一个盗窃行为被发现的罪犯都会做出本能的选择:将目击者杀害。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指引和预测人们的行为,如果我们的刑罚畸重,那么不仅不能阻止他人犯罪,反而会激化犯罪分子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一点同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思想是相违背的。

(三)维护社会稳定,降低重新犯罪率

在向社会普遍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可以为正在服刑的服刑人员提供基于其在监狱内劳动生产所得的就业培训保障。监狱和社会各界并非没有意识到服刑人员需要进行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但一直以来苦于无法找到合适的载体。长久以来的培训依靠的都是监狱民警的默默付出和社会企业的爱心捐助,无法形成制度化的内容。究其根源就在于学习是需要投入的。学习场所,如教室桌椅等监狱可以解决,但教学内容,如师资技术等则不是靠监狱一家之力能够解决的。监狱的运作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用的是每一位纳税公民的钱。要求公民们缴纳税金供曾经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学习劳动技能显然短时间内不会为社会接纳认可。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并非无所事事,凡有劳动能力的都会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生产。既然是生产就有产出,既然有产出就创造了经济收益。过去我们将创造经济收益的多少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依据,现在减刑假释全面缩紧从严,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部分产出提出用于罪犯的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

三、未来展望,如何调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建设科学的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报酬制度的改革重中之重应当是关于服刑人员的劳动保险。监狱依法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并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保障,如果缺乏条件强干硬上那么发生意外监狱作为组织管理方难辞其咎。可是即便监狱管理得当组织有序仍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管理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只是降低而已。即便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亲自运营一所监狱可能也无法保证不出现任何意外。在现有制度中服刑人员一旦在劳动生产中遭遇意外工伤乃至死亡,追责的板子必然落在一线的监狱民警身上,赔偿的担子必然落在监狱身上。如果监狱和监狱民警在组织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相应流程操作,那么出现意外应当由劳动保险制度来吸收和消化。现行《监狱法》中简单的一句“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表面上给予了监狱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实则让监狱无所适从。没有底线可以坚守,没有上限可以参照就能在家属的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和主管单位控制局面、稳定事态的夹缝中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监狱应当也完全可以对照所在地的最低劳动保险水平结合每一位服刑人员劳动岗位的性质、风险,服刑人员过往的劳动产值和劳动报酬水平为其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

(二)合理建设全面的医疗保险制度

如何应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就医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狱的老大难问题。2012年北京市某押犯单位罪犯就医年均每人15.6次,而同期北京市两千多万常住人口年均每人才7次左右。如果我们从服刑人员的劳动产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为服刑人员购买医疗保险,上述问题可能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首先,保险本身就具备分摊风险的能力,监狱内的服刑人员不可能各个都身患重病,否则那就不是监狱而是疗养院了。通过保险自有的机制可以由多名身体健康的服刑人员“补贴”某一位需要经常就诊的服刑人员。同时服刑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身体健康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医疗保险,也可由监狱民警依据服刑人员过往的就诊情况为其调整医疗保险档次,需要经常就诊的就选择较高的标准,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也可以选择最低标准。通过差异化和区别化切实保证在有保障的同时不浪费。并且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一旦出台监狱就可以拒绝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不合理要求。

(三)深化建设高效的技能培训制度

在一项针对547名服刑人员和383名监狱民警的调查中显示。57%的监狱民警认为服刑人员参加劳动的最大收获是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18.6%的民警认为是为了培养劳动意识,养成劳动习惯,10.5%的民警认为是为了学会生产技能,为出监后就业提供条件。而62.3%的服刑人员认为是为了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18.2%的服刑人员认为是为了减轻因犯罪产生的罪恶感,6.1%的服刑人员认为是为了有事可做,度过刑期。更重要的是86.7%的服刑人员认为监狱目前组织的技能培训没有必要,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也不是社会所需要的,只是监狱需要的而已。甚至73.9%的监狱民警也认为目前所进行的职业培训是“一种资源浪费”。现有的制度有两个突出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技能培训流于形式,重点放在短期速效上;二是技能培训的内容和服刑人员及社会的真是需要脱钩。

[ 注 释 ]

①聂晶.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1).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③徐噋,马立骥.短刑期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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