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助游意外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2018-01-22孙涛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孙 涛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近几年的,“自助游”逐渐风靡起来,自助游的热潮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旅游概念,不需要跟着大部队走,可以不走既定的旅游路线,甚至可以去大胆地勘探位置区域,增加了旅游的冒险性与未知性,激发了大部分年轻人好胜争强的心理,从而引发了许多的自助游事故。在我国,关于自助游还尚未制定出详细完整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律体制、民事管理体制以及应急体制。大大小小的自助游民事事故发生后,责任纠纷屡出不止,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当事人与受害者也都处于迷茫状态,案情得不到根本性解决。
一、自助游的相关概念
“自助游”这一流行旅游行为是新产产业,并没有系统的定义或概念,是一种经济的进步与文化思想的前行导致的新颖探险活动。在我国,主要还是存在许多派别的定义。屈奇的观念:自助游即全自我行动,没有中间掺杂的导游与旅行团,将个人与旅游地域联系起来,自己规划所有的路线、资金、食物等硬件条件,同时,在旅行途中出现任何的事故与病理问题或紧急事故,都是自我承担责任,与外界或其他人几乎没有责任,可以说“自助游”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自我性。杨检波、肖顺金的观念:“自助游”最大的特点还是娱乐性,并不是全自我性。虽然也承认没有导游与旅行团的跟进,但是大家一起进行一次不受他人控制的旅行,主要目的依旧是娱乐玩耍,所有事物自己决定不是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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