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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贷利弊分析与法律规制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借贷信用监管

柏 琳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一、“校园贷”益处之探寻

在“校园贷”发展前期,由于立法缺失及行业监管的漏洞,引发“裸贷”“被注册”等风波不断,呈现出失控的局面,最终被监管部门叫停。然而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校园贷”呈现出业务规模和平台数量爆发式增加的特点,证明其创新性迎合了潜在的市场需求。

“校园贷”以其低门槛、额度大、快捷便利的特点为大学生提供了获取资金支持的可能性,经平台简单审核后就能快速拿到贷款现金,无需抵押与担保人,因此备受青睐。大学生是未来潜在的主流消费群体,信用消费意愿强,且大都是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虽经济上尚未独立,但存在着创业、教育资金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安全、适度的信用贷款,亦有助于逐步培养起大学生成熟、理性的消费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扩大内需,从而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校园贷”存在的弊端

(一)个人信息易遭泄露

“校园贷”能否稳健运营的关键和难点即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技术漏洞、监管缺失、人为因素等都可能使网络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大学生在进行不良“校园贷”时须应出借方的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以及亲戚朋友的联系方式等私密信息提供给对方,而出借方如违法在网上出售或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则可能会涉及侵犯借款人的隐私权。在《民法总则》中,隐私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已经被法律明确保护。据悉,我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犯罪要件等,织密了法律保障网络。

(二)“校园贷”隐形费用较高

诸多“校园贷”平台在前期利用“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优惠”条件进行不实宣传,诱导大学生借贷。其中一些不法平台为了逃避监管,也为了让贷款利息看似不过于夸张,将一部分利息改头换面变成服务费用。通过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使借款的实际利率远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年利率24%。然而很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并不清楚高额贷款成本之中暗藏的玄机。

高额违约金也是造成“校园贷”市场秩序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国内某家“校园贷”平台中,如果用户累计拖欠本金、服务费、融资成本或违约金等费用达10日或以上,该平台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用户在还清全部未偿还款项的情况的同时,另向该平台支付不低于未偿还价款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而若借贷人对这一部分未偿还价款和逾期违约金申请延时支付的话,每延迟1日,该平台还加收未偿还价款加逾期违约金之和的1%另行作为罚息。名为帮助大学生解决资金缺口的“校园贷”,实则为不法平台的“高利贷”。

(三)涉嫌暴力逼债的问题,触及法律边缘

目前,大学生因无力偿还“校园贷”欠款而走上绝路的新闻屡屡发生,“校园贷”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贷款本身的高利率,更让人惊悚的是“校园贷”平台的催款方式。与一般欠款到期不同,“校园贷”催收方式更为粗暴,往往对高校学生施加心理压力、联系其父母与亲人、伴随着长期骚扰与胁迫、非法拘禁甚至更为极端的手段,极大地威胁到借款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三、弊端产生之原因

(一)大学生法定借款渠道狭窄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改变了大学生的消费需求,不断催生和培育出许多新的创业机会。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集结在互联网思维下,搅动起创业热潮,而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资金来源无疑是最大的障碍。基于这一需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各大银行也相继推出了校园信用卡业务。但由于盲目竞争,危机逐渐显露,自2009年起各大银行决定停止提供校园信用卡业务,大学生的法定借款渠道便受到严格限制。而校园p2p金融服务在我国也一直处于被“打压”状态,大学生消费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通道”得到满足。

(二)P2P平台有效管控不足

监管部门在“校园贷”发展前期并未意识到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因而直接导致了不良“校园贷”的野蛮滋长。目前所知的校园类p2p平台基本处于无行业准入资格限制的状态。因在行业发展初期并未形成严格的行业规范,更没有监管部门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才使不良“校园贷”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下快速发展,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在“校园贷”一次次触及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之后,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对这一行业监管上的不足。银监会、金融部门针对“校园贷”这一新兴借贷形式并未制定出长效监管机制,且监管过程中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着诸多相互推诿的情况。在监管内容上,各政府部门对“校园贷”缺乏监管的意识和监管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部分“校园贷”平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认知风险

不可否认,“校园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暂时弥补大学生创业资金缺口或是帮助部分家境困难的学生缓解生活压力,但绝大部分进行网络借贷的大学生只是为了追求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大学生多数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易受到外界因素的诱惑,导致日常生活开支超出家庭的所提供的必要费用,从而把目光转向这一看似无害的“校园贷”。这其中虽有“校园贷”虚假宣传的因素存在,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大学生自身自制力的薄弱,不具备完善的财务规划能力。当大学生面对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消费时,就会将这种非理性消费寄托于“校园贷”之上,“低利率、零风险”的不实宣传使他们借贷时更加“肆无忌惮”,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深陷泥潭之中。

四、如何规制

(一)对平台实行分类法律监管,不可“一刀切”

尽管“校园贷”所造成的乱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但其存在本身具有一定合理之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在法律支持的限度内,促进其良性发展才是法律监管的应有效果。大学生信用消费意愿强,且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但经济上尚未独立,存在着创业、教育资金等需求。“校园贷”的存在即为了迎合这个潜在的市场,不能因为某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便全盘否定整个行业,“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并不利于此行业的发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从源头开始监控,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贷款流程透明合法化。更要对大学生贷款用途予以充分了解,对于支持创业、教育助学贷款为主的平台应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完善风控技术;对于以支持购物、旅游消费为主的平台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监察平台审核程序,使其在法律监控下运营,并严格控制市场中这类平台的数量;而对于一些非法经营、违规经营的,要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打击或取缔。

(二)健全法律规制体系,完善平台监管制度和规范

不良“校园贷”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打破以往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的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促进“校园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政府应首先出台严格的行业法规,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责任分配等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监管有据可行。严厉打击涉嫌暴力逼债、非法经营、欺诈诱导和强迫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用法律手段有效规制平台的运营业务内容和风控措施,使其在法律支持的限度内健康发展。其次,各地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整治“校园贷”平台,责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允许进入校园的网贷要加以更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对借贷程序要加大审查力度,严格审核贷款人身份信息、资质和偿还能力,若存在信息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应追究平台相应责任。

(三)建设青年信用体系

2016年,共青团中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指出,当前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覆盖全国青年统一的征信系统还未建立,青年信用信息比较分散,青年信用记录严重缺失,青年信用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活跃度不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修复机制有待完善,对诚实守信青年的正向激励不足,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青年缺少教育引导和信用修复机制。青年信用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青年信用服务市场有待培育,青年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少。因此,急需建立完善的青年信用体系,从而防止学生同时在多个金融平台进行贷款的行为,或出现借贷金额远远超出其偿还能力的情况。

(四)大学生须掌握法律知识,提高风控意识

由于一些大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缺乏自控力,没有收入来源而尝试“提前消费”,导致消费欲望不断的膨胀。因此大学生在接触分期购物平台和网络借款平台时,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消费,合理规划个人资金,其次要事先清楚了解借贷平台的利息与违约金情况,对自己的偿还能力进行合理的评估,不盲目消费,不过度借贷。

再次,大学生须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认清不良网贷公司的真面目。在进行贷款时,不仅需要寻找正规机构贷款,同时还需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将私密的个人信息作为质押物抵押给不良借贷公司,当涉及身份证、学生证等重要个人信息提交时一定要谨慎,以免因个人信息泄漏而遭受极大损失。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要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与邪恶作斗争。

五、结语

“校园贷”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由此引发的种种乱象使得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变得摇摇欲坠,无论从学校、大学生自身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应及时采取措施,规制“校园贷”引发的不良现象,使其成为对大学生有利、对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信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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