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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2018-01-22宋亚静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审判

宋亚静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一、中外司法公开渊源比较

我国古代虽然有类似于司法公开的当众审判的雏形,但“司法公开”这一概念的提出远晚于西方国家。中国的“司法公开”一词最初出现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①这是官方文件首次提出“司法公开”一词。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开的范围与要求也逐步提高。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原则和“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的要求。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同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直接以“司法公开”的表述代替了过去的“审判公开”,将司法公开的内容确立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奠定了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基础。

对比中国的司法公开制度,西方的司法公开制度的起源要早于中国。甄克斯在其著作《英格兰法律书》中认为“英格兰司法最为惹人注目的特征之一便是所有的司法审判都在公众可以自由进人的公开的法庭里进行……自远古时代起这就是英格兰的原则。”②由此可见,司法公开的传统在西方国家更为久远。

当然,不同国家的司法公开制度的限定也有所不同。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中对司法文书面向非诉讼当事人的公开作了规定,部分文书公众可以基于司法公开原则自由获取,但调解协议、法庭与当事人的通信等文书必须在法院许可后,非诉讼当事人才可以获得。③韩国政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也着力于司法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向国民公开政府政务信息。《国民参与刑事诉讼法》就是韩国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体现。④不同国家在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都根据本国国情把握着司法公开的范畴。对我国而言,结合本国国情推行与之相符的司法公开政策,是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时所必须借鉴、重视的一点。

二、中外司法公开制度规范的实践对比

目前,中国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四大平台建设。即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到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承办人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及执行进展。司法公开的内容已经从裁判文书公开拓展到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执行行动公开等各个方面。四大平台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依托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公众的接受度前所未有。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在规定裁判文书公开之余,政府对公开的范围做出了一些限制。一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需要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二是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部门审核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不在互联网公布。⑤

暨裁判文书公开之后,最高法又开设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对2014年8月1日以后立案的民事、行政、执行、赔偿以及部分刑事案件,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全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⑥审判流程公开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公开使得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着,便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履行诉讼知情权。⑦也使整个审判过程清晰、公开、透明,保障了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提升了司法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与中国司法公开制度相比,以《信息自由法》为核心的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开放度高,并形成了完整的司法公开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审务公开、庭审旁听、陪审团选任、庭审直播录播、司法记录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⑧在不公开方面,美国涉及私人隐私的案件一般都不公开,多数州都将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开。面对媒体,美国法院在审判前主要采取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密封逮捕的信息、限制摄影摄像等方式来限制公开的幅度。

三、中外司法公开制度的社会评价对比

对待司法公开制度,中外社会的反响也各不相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被掩盖在司法公开制度背后的问题也随之暴露显现。一些影响恶劣、富有争议性的案件在网络上被曝光,迅速引发舆论浪潮,对案件判决造成或好或坏的干扰或影响。

司法公开最本质的目的是制约审判者和审判活动,预防司法腐败,使当代司法脱离以往沿袭而来的人情干扰。社会群众可以通过司法公开的渠道知晓国家的相关法律,了解保障自身权利。但是在传统的单一公开转为全面公开之后,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例如司法公开信息的单方面不对称,民众需求未得到有效回应,公开尺度不合适、公开制度落实的不全面和低效率等。此外,中国特有的自古沿袭而来的“熟人社会”模式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不够,认为“人情”、“关系”比法律更有用,导致群众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抱有天然的质疑。

对比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社会公众的评价则有较大差异。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在理念上强调面向当事人、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但实际运作中却更注重把司法公开作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的手段。此外,结合国情现状对比来看,中国各地风俗民情各不相同,虽然有“普法下乡”等普法活动推进,但是面对繁杂的法律条文,人们对于法律了解还远远不够,面对问题也不能首先向法律寻求帮助,理性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四、中外司法公开制度的启示

当下中国的司法公开已由传统的单一公开转向全面公开,在改革转变之际,更需要吸收国外的司法公开制度的精华,特别是司法公开可能存在如侵犯隐私权、舆论绑架等问题,要在分析借鉴国外成功司法公开经验基础上,促进司法公开改革的改进与创新。

(一)要坚持司法公开的原则不动摇。司法公开的意义不仅是约束司法审判机关和法官,更是为了推动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司法公开不是单纯的信息传输,而是通过公开使社会公众享有监督的权利,进而防范司法权的滥用,确保司法廉洁公正。当下中国司法公开制度设计还存在于流于形式。证据认证的依据、裁判的理由、执行的依据等事关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内容法院往往不予公开。⑨此外,我国的法律制度往往与会议纪要、法院内部系统批示文件等内容息息相关,公开并不全面。

(二)要坚持适度公开。司法公开在搭建平台,面向群众接受监督之余还要注意公开适度。要注重保护特殊案件中当事人的隐私权,法律允许之外的不能公开。对影响过大、有威胁社会治安可能的案件不能照搬通常的司法公开流程,而应针对此类案件设置特别方案。对私人信息,尤其是涉及隐私、安全等个人信息采取保护原则。法院在公开之余应当对公开的司法材料进行必要的处理,制定具体的易于实施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这种“度”的把握需要公开机构在公开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进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条例。

(三)保护案件审判不受舆论干扰。网络发展意味着信息传播的速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的网络平台的普及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迅速通过网络了解司法公开的一系列举措并表达自己的一系列看法。社会公众的监督权、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都能在网络时代得到实现。但是随着民众的发声越来越具力量,一些问题也随之浮现。例如网络影响热极一时的“薄熙来案”、“李天一案”、以及“药家鑫案”、“呼格吉勒图冤案”等,媒体利用民众的猎奇心理不顾事实的大肆宣扬报道,借助网络的舆论的声音影响审判。对比美国针对案件信息的保护而颁布的“司法限制言论令”。我国虽不能照搬这种绝对性的做法,但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社会争论的案件要进行公开的限制,加强网络监管,保障社会环境稳定。

司法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点。结合西方国家的司法公开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对中国的司法公开提出自己的建议,解决公开范围扩大带来的相关问题,使司法公开制度更有效地实施起来。

[ 注 释 ]

①高一飞.“司法公开”一词的来龙去脉[D].人民法院报,2016(11).

②王涛.英国普通法中的司法公开制度[J].法律适用,2015.

③徐昕.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④邵艺.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5.

⑤张先明.最高法院裁判文书首次集中上网[N].人民法院报,2013-07-03(001).

⑥袁定波.最高法除死刑复核外审判信息全公开[N].法制日报,2014-11-14(005).

⑦百度百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⑧关升英.美国司法公开制度及其启示——关于赴美学习考察司法公开制度有关情况的报告[J].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4(6):106-110.

⑨陈奎.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J].山东社会科学,2015(10):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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