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研究
2018-01-22卓昱秀张明月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卓昱秀 张明月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长久以来,历代著名法学家、法律职业者、法学学科学习者乃至普通百姓对于如何预防惩治犯罪的方法、手段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由于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国情有所差别也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答案。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形式多样的非监禁刑,而社区矫正这种以较为新颖的方式改造罪犯的方式也逐渐被接受,并随之发展成熟,并被法律明文规定成为一项完备的制度。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将罪犯再社会化,并且以预防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种是改良教育的思想,另一种是法律国家主义的弱化,前者意味着以这种方法,将罪犯视为普通大众并且以一种较为尊重的方法对待,更加人道;后者则提高了社会的参与度,被矫正者也更容易融入集体当中,达到较好的行刑效果。
一、社区矫正概述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美国,通过监禁制度来改造罪犯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难以融入社会,重新犯罪率很高,进而引来反思,社区矫正就随之产生。其中,中途之家的出现,以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具有的咨询、教育、工作及就业辅导等功能对青少年罪犯、女性犯罪者、初出监狱者、滥用毒品者、酗酒者等防治再犯、回归社会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何谓社区矫正
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及社会背景不同,学者们提出了各自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但是它的本质内容是没法办法改变的——是一种非监禁刑或者是说代替刑罚的方式,途径就是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达到教育犯罪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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